“权力任性的代价!”黑龙江大庆,冯志斌是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高材生,曾当过助教、讲师,加入中化集团后,从总经理助理一路做到中化集团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谁知,冯志斌早已背弃初心,越过红线,在近20年里,利用职务便利帮人办事,收受财物折合6071万余元;离职后又借原职权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帮人承揽项目,收受987万余元。2011年至2012年,他徇私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案发后,检察院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冯志斌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冯志斌1963年11月出生,23岁时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硕士毕业,进了人大社会学研究所,当助教、讲师。
1988年11月,他到组织部研究室工作,后转战企业,在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做企管部及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又到通用技术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当副总经理。
2000年7月,他加入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兼集团投资部总经理。此后几年,他头上头衔越来越多:远东国际租赁公司董事长、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公司董事长……
2006年,他升任中化集团副总经理。2008年,兼任中化蓝天集团董事长、总经理。2009年6月,兼任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9月,不再任中化集团副总经理,并辞去中化蓝天相关职务。
2014年,他复任中化蓝天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同年7月任中化集团副总裁,8月任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2016年12月起,兼任化工事业部总裁,后来还兼任中化国际董事长、中化帝斯曼制药董事长。
2018年6月,冯志斌因个人原因向中化集团董事会辞职,不再担任任何职务。同年7月,他加入民营企业天明集团,任联席董事长兼CEO。看上去,他完成了从国企到民企的转身。
可转身不等于翻篇。2025年7月,冯志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2003年至2022年,冯志斌利用担任中化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股权收购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71万余元。
2022年至2025年,他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承揽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987万余元。
2011年至2012年,他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最终,冯志斌被开除党籍,取消待遇,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
随后,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冯志斌作出逮捕决定,并提起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冯志斌作案期间,担任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总经理等国有企业领导,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权钱交易特征明显。
结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冯志斌受贿6071万余元,远超该标准,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处罚。因此,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同时,冯志斌从中化集团辞职后加入天明集团,但他在中化工作近二十年,担任过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关系网、影响力还在。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老面子”“老关系”“老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冯志斌离职后仍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987万余元超过三百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结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冯志斌2011年至2012年滥用职权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判罚。
又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冯志斌同时犯数罪,依法应该数罪并罚,其中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最终,法院结合冯志斌有坦白、认罪退赃等从轻情节,决定对冯志斌执行19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冯志斌案警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离职也不是“安全着陆”,欠下的账,迟早要还。
对此,你如何看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