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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便宜吃大亏!”陕西榆林,一男子刷到一款4.5元的燃气聚能环,页面上写着“燃

“贪小便宜吃大亏!”陕西榆林,一男子刷到一款4.5元的燃气聚能环,页面上写着“燃气省一半”,为了省钱,便下了单,装在自家灶头上。谁知,没多久,一家人头晕、恶心,妻子直说屋里呛。案发前一晚,儿子在监控里疑似昏迷。次日,妻子和儿子被发现已身亡。警方认定天然气中毒致死,可管道接口并无泄漏。鉴定结果显示,不装聚能环,一氧化碳达标;装上后,一氧化碳超标。商家客服还说过“不会有危险”。事后,家属将产家、销售商、平台、燃气公司及房东告上法院,索赔损失。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3年11月,吕先生在电商平台刷到一款燃气灶聚火防风罩,也叫聚能环。页面写着“燃气省一半”,售价4.5元,销量榜第一。
 
吕先生想着不贵,能省气,就下了单,装在了燃气灶上。产品详情里其实有提醒:要按燃气灶型号选,不能拿掉原支架,用明火必须开窗。可到货的产品上,没标生产厂家等信息。
 
装上没多久,2023年12月9日左右,吕先生和妻子、儿子都出现过头晕、恶心、呕吐、没精神。妻子还抱怨过,说自从用了这个聚能环,家里呛得很,有股干锅味。可一家人没往中毒上想。
 
12月24日晚约8点,小儿子学习了一段时间后,疑似昏迷。刘女士按习惯泡脚,灶上做着饭,又烧了一壶水。
 
第二天,超市和学校分别打电话找人,吕先生托房东上门查看。房东从院内窗户进去,窗户紧闭,他撬开窗,看到孩子躺在床上,已经没有呼吸心跳;燃气灶还开着,火很小,左灶上的水壶已经没水;刘女士趴在桌边,也没了呼吸心跳。
 
2023年12月25日,当地警方处警反馈显示,刘女士和小儿子为天然气中毒致死,具体死因进一步调查当中。
 
天然气公司入户检查后,发现气表接头、燃气管道接口、燃气设施等都没有泄漏。那毒气从哪来?吕先生想到了那个聚能环。
 
事后,吕先生这边用可燃气体检测仪做了测试,检测仪默认低报警值是8%LEL甲烷。视频显示,不用聚能环时,十分钟内检测值约为1%LEL,没触发报警;装上聚能环后,开始记录时是1.8%LEL,大约四分钟后触发低报警值8%LEL,十分钟时约10%LEL。
 
2024年1月15日,记者咨询卖这款产品的商家客服,问使用有没有危险,客服说“不会的呢”;提到新闻报道过一氧化碳中毒可能,客服又说“正常不会的哈”。
 
之后,吕先生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提起诉讼,把聚能环的销售者、生产者、电商平台、燃气公司及房东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并请求销售方下架相关“燃气聚能环”产品。
 
审理中,经吕先生方面申请,法院委托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燃气灶未安装聚能环时,产生的一氧化碳浓度符合《家居燃气灶具》标准要求;放上聚能环后,左灶眼在燃烧工况下产生的一氧化碳不符合标准要求。
 
法庭上,吕先生一方认为,聚能环是三无产品,装上后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生产者、销售者、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燃气公司和房东也有责任。
 
面对指控,生产者、销售者、平台、燃气公司、房东均辩称各自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不应该担责。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法院指出,案涉聚能环无商标、无标识,未经任何部门检查检验合格,生产者自认系小作坊生产,属于三无产品。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标识必须真实,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厂名厂址等。
 
案涉产品违反上述标识义务,且经鉴定装上后一氧化碳超标,存在不合理危险,构成缺陷产品。
 
生产者将三无产品推入市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原因力,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明知产品为三无产品,仍在网页使用相关广告语进行宣传,客服还称不会有风险,构成误导和警示缺失,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平台上的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未采取必要措施,也未对案涉产品进行风险披露,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吕先生一家自行购买并安装非燃气灶原厂配件,使用不久已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不适,却未引起足够注意,对损害发生有一定过错。
 
至于房东和燃气公司,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有过错才有责任。而天然气公司通过入户检查、发放宣传资料等,履行了告知和检查义务;房东履行了出租人义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酌定死者及家属承担30%,判决生产者承担40%赔偿责任,约86万元;销售者承担30%责任,约65万元;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案子警示我们,三无产品别买,省小钱,可能赔上巨大代价。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