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和稀泥?”重庆,一家蔬菜门市,七十岁的冉大爷排队结账时与李姓女子起了口角。对方丈夫和儿子冲上来,推搡扭打,冉大爷倒地,四根肋骨骨折。鉴定结果为轻伤一级。可警方没刑事立案,反而组织调解,由对方赔八万,家属签协议放弃追刑责,冉林波稀里糊涂被叫去签了字。此后两年,他自学法律,实名举报办案民警。2026年9月,案子终于刑事立案,一名打人者取保候审,而当初办案的民警只被诫勉谈话。轻伤一级,为何两年才立案?那张“放弃刑责”的协议,到底谁在背后和稀泥?冉林波还在等一个说法。
据悉,2024年6月2日,某小区门口的蔬菜门市里,排队结账的人不少。七十岁的冉大爷拎着选好的菜,站在队伍里等着付钱。
他没想到,接下来发生的事,会让自己在医院躺上许久,也让儿子冉林波走上一条长达两年的维权路。
纠纷来得突然,冉大爷与一名李姓女子在排队时发生口角,随后升级为肢体冲突。李某某的丈夫和儿子闻讯赶来,场面从推搡变成了扭打。冉大爷倒在地上,肋骨处传来剧痛。
当天,他被送往陈家桥医院,诊断结果让人揪心,左侧第8至10根、右侧第5根肋骨骨折,断了四根。
冉林波接到消息赶到医院时,父亲已经躺在病床上动弹不得。他报了警,派出所办案人员沈某某和杨某某出警,同日,派出所出具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案由写的是“李某某与冉某某互殴案”。
一个多月后的7月29日,司法鉴定文书出来了,冉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他以为,接下来警方会刑事立案。但他等来的,是另一条路。
8月8日,办案人员沈某某把冉林波叫去协商,冉林波当场表明态度:不谈,要求刑事立案,要拿到刑事立案告知书。
他后来向媒体提供的录音里,记录了他和沈某某的对话,他说“按程序操作”,对方回“你要怎么操作就怎么操作,我们知道怎么操作”。这句话,冉林波记了两年。
八天后,双方签了一份《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写明:龚某赔偿冉某某医药费等共计8万元,冉某某及家属放弃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款项当场支付。主持签订协议的是沈某某。
冉林波说,他当时是被叫去的,签字时心里并不情愿,但父亲还在医院,家里耗不起。他签了字,拿了钱,可心里的疙瘩没解开。
此后两年,冉林波开始自学法律。他翻法条、查案例、写材料,越学越觉得当初那纸调解协议有问题,他决定讨个说法。
2026年6月29日,冉林波向重庆市公安局窗口提交了实名举报材料,控告办案人员沈某某、杨某某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两个多月后,9月3日,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回复:已受理该案,开展侦查工作;针对前期办案责任民警,分别予以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天,9月4日,高新区分局出具刑事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冉某某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从案发到刑事立案,整整两年零三个月。
冉林波拿到了立案决定书,却高兴不起来。他质疑: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取消评先评优、书面检查,这样的处理,是不是太轻了?当初“以调代刑”的背后,有没有利益输送?
9月18日,记者联系高新区分局督察审计支队,工作人员反馈这次处理属于内部处罚,不是家属理解的轻重程度;针对家属提出的“彻查办案民警背后是否有利益输送”等问题,会汇报并尽快调查核实。
同日,记者从冉林波处获悉,案件刑事立案后,多名涉案人员中,一名嫌疑人已办理取保候审,其余两人暂未公布具体处理方案。
冉林波担心,立案只是第一步,案件能否继续推进,还是未知数。
9月17日,他再次向重庆市公安局窗口提交复核资料,请求继续查清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滥用职权的情况,以及请求重庆市公安局、检察院提前介入,开展侦查监督。
目前,冉林波还在等着处理结果。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冉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已达到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轻伤一级显然不属于“显著轻微”情形,出所在收到鉴定意见后继续以行政案件处理,违反法定立案职责。
而双方签订的《治安调解协议书》约定“放弃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刑事追诉权,不允许个人约定排除适用,该条款无效,不具有约束力。
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等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可适用刑事和解,但和解仅影响量刑或是否不起诉,不能阻却立案侦查,治安调解更不能替代刑事追诉。
对于办案人员沈某某等人,其组织调解处理的行为,显然违反规定,诫勉谈话、警示谈话是轻的,如查实又徇私包庇情况,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若系业务过失,则按执法过错追责。
家属质疑处理过轻,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彻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