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任性?”重庆,一七旬老人排队买菜,只因挤了一下,竟被一家三口打成四根肋骨骨折。鉴定轻伤一级,案子却在派出所里拐了个弯:先按治安案件办,再让双方签下8万元调解协议,家属“放弃追究刑责”。儿子不认,自学法律告了两年,案件才终于刑事立案。当初办案的民警,只被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老人挨的打,和这份内部处理,哪个更让人心里发凉?
据悉,2024年6月2日,冉林波接到电话赶到某医院时,父亲冉某某已经疼得说不出话了。急诊医生指着片子数:左边断了三根,右边断了一根,肺尖有点挫伤。
老人去买个菜,怎么就成这样了?事情是这样的。
冉某某去果蔬店买菜,排队结账的人多,和前面一个姓李的中年女人挤了一下。
这本是菜市场里再寻常不过的小摩擦,可李某某没忍,她掏出手机打了个电话。没过多久,她丈夫龚某某和儿子龚某先后到了。一家三口把七旬老人围在中间,推搡中老人倒地,龚某还补了一脚。
报警后,警方当天就给了回执单:拟受理治安案件。同一天,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也下来了,案由写着“李某某与冉某某互殴案”。
7月29日,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冉某某身体损伤达到轻伤一级。
冉林波冉林波拿着鉴定书去派出所找办案人员沈某某,明确说不接受赔偿,要求刑事立案,要立案告知书。但是,沈某某说今天不行。冉林波说按程序操作,对方回:“你要怎么操作就怎么操作,我们知道怎么操作。”
可案子还是没转刑事。8月16日,冉林波被叫到派出所,签了一份《治安调解协议书》:龚某赔偿8万元,当场转账;冉某某及家属放弃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双方不再纠缠。主持的是沈某某。
冉林波说,当时脑子懵,事后越想越不对,轻伤一级明明可以追究故意伤害罪,怎么就成了治安调解?
他后来才明白,轻伤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刑事责任不能由被害人一句“放弃追究”就了结。可那时他不懂。
此后两年,冉林波开始自学刑法、刑事诉讼法,一条一条啃。他找派出所、找分局,投诉材料递了一次又一次。
2026年6月29日,他向某公安机关实名控告沈某某等办案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9月3日,某公安机关回复:案件已受理,正在侦查;对前期办案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责令书面检查。
9月4日,刑事立案决定书终于下来:冉某某被故意伤害案正式立案侦查。从行政立案到刑事立案,整整两年三个月。
冉林波曾问办案人员人抓了没有,对方说一名嫌疑人已取保候审,另外两人暂未公布方案。
9月17日,他又提交复核材料,要求公安纪检彻查前期办案人员有无利益输送、滥用职权,并请检察院提前介入监督。
次日,有记者联系办案机关,工作人员称对办案人员的处理是“内部处罚”,不是家属理解的轻重程度,利益输送问题会汇报领导调查核实。
如今,冉林波最怕拖着拖着又没下文,他说,不想要谁丢工作,只想知道:一个轻伤一级的案子,为什么非得闹两年才立案?那八万块的调解协议,到底是谁在推动?
目前,冉林波还在等一个答案。
有人质疑,轻伤一级还按治安调解,八万块就“放弃刑责”,办案人员只被诫勉谈话,处理太软,该查有无利益输送。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一级属于轻伤范畴。
本案中,冉某某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一级,此时公安机关就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继续按治安案件处理,客观上属于“以调代刑”“降格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关于调解制度的适用的前提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情节较轻”。轻伤一级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不再是单纯治安违法,不能通过治安调解结案。
即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也只能解决民事赔偿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九十条,刑事和解是刑事立案后的从宽机制,公安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建议,但不能以和解为由不立案、不追诉。
因此,协议中“放弃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条款,涉及追诉权,被害人无权通过私人协议处分,该部分不能阻止刑事立案。
此外,若办案人员仅因程序意识不足、理念偏差导致未及时转刑事立案,可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规定,给予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责令书面检查等内部处理。
但若查实办案人员明知已构成犯罪而故意包庇,或存在利益输送,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若同时收受贿赂,还可能构成受贿罪,应数罪并罚。
家属质疑处理过轻,关键在于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彻查主观故意和利益关联,不能仅凭质疑推定,但公安机关有义务核查并公开依据。
轻伤不是家务事,赔钱不能抵刑责。任何人试图“以调代刑”,必须严查严惩。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