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46岁已婚男去会所,看上了一个20多岁的美女,这女人明知他有老婆,还是做了他情人,但离谱的是,这男的前后给了她10万多,两人却没发生过关系!最后男人觉得不合适,转身联合老婆告了小三,让她还钱。最后,判决出了,女人归还原配部分财物。
9月19日,长江云说法发布了这则新闻。
这男的正值壮年,手里还有点钱,有时会去会所谈事。
这天,会所里一个20多岁的美女吸引了他的注意,他上前去搭讪。
那姑娘也是人精,几句话就看清了男人的来意,但却没有拒绝。
这男的一看就有钱,还散发着成熟男人的魅力,两人相谈甚欢。
所以,虽然女人知道了他有老婆,还是跟他在一起了。
这男的出手是真大方,给这姑娘买了不少黄金首饰。
除了送礼物,还会直接转账,520、1314这一类的自是不必说,还有很多大额转账,七七八八加起来,转了有10万多。
但离谱的是,这姑娘自始至终没跟他发生过关系!
每次不是这事就是那事,别说发生关系了,连同居都没有。
这男的多多少少也是有些憋屈的。
后来,这事还被男人的老婆知道了,眼看瞒不住了,这男的果断站队,跟老婆站到了一起。
于是,这两口子找到女人,让她把男人给的财物都还回来,说这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下那姑娘有些傻眼,没想到男人翻了脸,竟然变得这么快。
但是到手的东西再吐出来可太难了,两边僵持不下,闹到了法庭。
《民法典》第153条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男的婚内出轨,女的知三当三,这事不仅违背婚姻的忠诚原则,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其中的行为本就是无效的。
况且,男人在婚内,他给的那些钱还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人私自拿出去给第三者,损害了妻子的利益。
根据六、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7 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所以妻子主张小三还钱可是天经地义的。
最终经过审理,要求小三返还现金6万元,黄金全部返还,不能返还的部分折价2.6万元。
那问题来了,转账10万,为什么只还了6万?
因为在实际审理中,给予了酌情扣减,比如520、999这一类特殊含义的转账。
而且这个退还,是小三把钱物退还给男人的妻子,而不是男人本身。
换个说法,这事如果是男人自己起诉,那是不会获得支持的,因为这属于自愿赠与。
但是男人妻子就不一样了,她才是真的利益受损方,她主张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合法。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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