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山东沂水,一女子嫁给了从小认识的丈夫,近二十年过去,她四次起诉离婚,控诉丈夫家暴,还怀疑他出轨,但四次没离成。头两回,法院说两人有和好可能;第三次离上次判决不到半年,法院没受理;第四次,大儿子正备战高考,急得以死相劝,法院顾虑孩子,又没批准。分居后,她带小儿子去看大儿子,小儿子被丈夫抢走,她自己也受了轻微伤。如今,她第五次起诉离婚,法院未当庭宣判。男方只说“不便接受采访”。这回,她能等来想要的结果吗?
据悉,曹女士嫁给了从小认识的丈夫,那时候,两家大人是熟人,两个孩子也算青梅竹马。街坊邻居都说,这桩婚事稳当,知根知底的,错不了。
可日子过着过着,就变了味。
曹女士说,丈夫后来有了家 暴行为,她还怀疑丈夫在外面有人。这些事,她跟法院说了好几次,但到目前为止,家暴这件事还没有被认定。丈夫那边,记者打电话过去问,对方只说了一句“不便接受采访”,就把电话挂了。
曹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法院没判离。理由是两个人从小认识,闹矛盾是因为生活琐事,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第二次起诉,结果一样。
隔了不到半年,她第三次去起诉,法院直接不予受理。
她等啊等,终于等到了第四次起诉。那一次,她十七岁的大儿子正读高三,马上就要高考。孩子知道父母要离婚,急得不行,跟她说:“妈,你要是跟我爸离了,我就不活了。”曹女士吓坏了。
法院那边也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尤其是孩子正处在高考这个节骨眼上,怕影响孩子,第四次也没判离。
曹女士心里苦。她说,自己和丈夫已经分居了。有一回,她带着小儿子去看大儿子,结果丈夫把次子抢走了,她自己还受了轻微伤。这件事她报了警,但伤情鉴定下来,只是轻微伤。
日子就这样拖着。大儿子高考结束了,曹女士又一次走进了法院。这是她的第五次起诉离婚。2026年9月18日,案子开庭了。
法庭上,曹女士还是那些话:丈夫家 暴,丈夫可能出轨,日子过不下去了。法官没有当庭宣判,说要再合议合议。
曹女士站在法院门口,手里攥着那张开庭通知书,没说话。旁边有人问她:“这次能离成吗?”她摇了摇头,说:“不知道。”
其实她心里明白,家 暴这件事没被认定,法院判离的可能性就小了很多。可她还是想试试。她说,自己已经记不清这是第几次走进法院了。每一次进去,都抱着一丝希望;每一次出来,又都带着一肚子委屈。
有人劝她:“都这个岁数了,凑合过吧。”她不吭声。也有人问她:“你就这么想离?”她点点头,说:“想过几天舒坦日子。”
案子还没判。曹女士说,如果这次还不行,她可能还会再起诉。她说这话的时候,语气很平静,像在说一件跟自己无关的事。
曹女士的故事,在沂水那个小城里,知道的人不多。她也不愿意多讲。她说,讲多了,孩子脸上挂不住。可不说,心里又堵得慌。
她就这么等着。等一个结果。等一个说法。等一个,她盼了快十年的,自由。
有人说,四次都没判离,第五次又开庭,光听着都替她累。婚姻要是真成了笼子,法院总说“有和好可能”,可和好不是一个人说了算。
也有人说,话也不能说太满,家 暴目前没认定,出 轨也只是怀疑,法官判案不能靠同情,得看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分居证据这些硬东西。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曹女士前四次被驳回,说明法院认为证据尚不足以认定破裂。第五次起诉的关键还是看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及其他反映双方感情确实破裂的情形。
曹女士控诉丈夫有家暴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明确,认定家暴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曹女士提到分居期间次子被抢走、自己受了轻微伤。如果当时报了警并有出警记录或伤情鉴定,理论上可以作为家暴证据提交。
但目前家 暴未被认定,说明证据尚未达到法院的认定标准。
曹女士提到丈夫有“出 轨嫌疑”,但法律上要求符合“与他人同居”程度,即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偶尔出 轨,达不到同居程度,不直接构成第1079条法定离婚情形。
但曹女士丈夫如反复多次有背叛行为,依法可以作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辅助证据。
此外,曹女士与丈夫已经长期分居,且此前已经多次起诉离婚,基于此,只要符合分居满一年,或可实现离婚目的。
离婚自由写在法条里,但落到现实中,光有决心不够,还得有证据、有耐心。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