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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现场求婚被拍下当事人要求视频下架# 求婚是属于两个人的浪漫仪式,但浪漫不

#演唱会现场求婚被拍下当事人要求视频下架# 求婚是属于两个人的浪漫仪式,但浪漫不能建立在侵占公共空间、牺牲他人体验之上。同时公共场所被随手拍摄,人格权益与公众记录之间的边界,也值得大家注意。

1、大型演出场内,扰乱公共观演秩序有可能会受到处罚,视情况和程度而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活动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观看同类比赛、演出;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2、当然,公共场所被拍摄不等于视频一定侵权,要看拍摄、发布的目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一千零二十条,未经本人同意公开他人肖像构成侵权,但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记录现场客观事件的非营利记录,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本案拍摄者是现场普通观众,客观记录现场发生的事件,没有丑化、污损当事人,没有拿来做商业引流,这种情形并不会当然构成肖像侵权。

3、人格权维权建议走法定路径。对于民事上的肖像、人格权纠纷,公安没有直接强制平台删除网络视频的权力。当事人如果坚持认为视频侵害自身权益,直接路径是向平台提交侵权通知申请下架;平台拒绝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定是否构成侵权,再出具文书要求平台处置内容。

当然,穿婚纱的女孩有权拥有她的高光时刻,但后排观众也有权拥有他们花几千块买来的沉浸体验。

期待双方理性处理,别让一场本该祝福的求婚,变成两败俱伤的官司。#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