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没想到,一份已经获批的辞职申请,最后竟成了一场官司的争议焦点。2025年4月26日下午3点,章某向公司提出辞职,下午4点多,公司同意了。到了17时31分左右,章某正常下班,骑着两轮电动车往家赶,却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交警调查后认定,章某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家属随后申请工伤,公司却提出异议:离职手续都办完了,人已经不是公司职工,怎么还能算工伤?可人社局作出的决定没有改变,章某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把这场争议直接告到了法院。
事情的时间线其实非常清楚。当天15时,章某提出辞职;一个多小时后,公司批准;到了下班时间,章某离开单位,驾驶电动车返回家中。也就是说,从申请辞职到发生意外,前后只有几个小时。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出具认定,明确章某对此次事故无责任。到了5月6日,章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摆在家属面前的问题也很现实:人确实已经提出辞职,公司也确实批准了,可事故偏偏发生在最后一个工作日回家的路上。
公司坚持不认可,理由也集中在一个时间点上。在公司看来,章某发生事故之前,辞职申请已经审批完成,相关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也已经办理,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结束。既然不是公司员工,17时31分之后的返家过程,也就不能再被算作“下班途中”。照这个思路看,争议似乎只差几个小时,甚至可以说只差一个对“离职到底什么时候生效”的理解。可人社局没有采纳公司的意见,仍然认定章某的死亡属于工伤。公司随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这份工伤认定决定。
到了法院,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已经很明确:下午4点多批准辞职,是不是意味着劳动关系当场结束?法院审理时援引了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其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也就是说,办理手续的时间和劳动关系最终终止的时间,并不能简单画上等号。章某虽然在下午已经办完离职程序,但在当天24时之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17时31分发生事故时,他在法律关系上仍属于该公司的职工。
劳动关系这一关解决了,接下来就是事故发生地点和责任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相关规定对“上下班途中”也有进一步界定:以正常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章某当天是在下班后驾驶电动车回家,又有交警作出的无责认定,这几项条件恰好对应上了工伤认定中的关键要求。
公司起诉之后,这个结论并没有被推翻。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章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仍未终止,而且其是在下班返回住所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本人对此无责任,因此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到这里,这场争议的关键也落在了那个最容易被忽略的时间节点上:辞职手续可以提前办理完,但当天的劳动关系,并不会因为审批表上签了字,就自动在那一分钟结束。
从下午3点提出辞职,到17时31分发生事故,中间只有两个多小时。对于章某家属来说,这几个小时却直接关系到一次工伤认定能不能成立。人社局作出认定,公司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再到最终结果,争议绕了一圈,落点仍然是明确的规则:事故发生时劳动关系尚未终止,返家属于下班途中,交警又认定章某无责,依法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信源:光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