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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心不足蛇吞象!上海浦东,男子一家在动迁安置公房住了30年,房屋原本是公有住房,

贪心不足蛇吞象!上海浦东,男子一家在动迁安置公房住了30年,房屋原本是公有住房,租赁人是男子奶奶。一家人常年在此生活,一直以为房子维持公房状态。直到男子父亲离世,他准备办理亲属户口迁移、承租人变更手续时意外查到,早在2000年,这套房子就悄悄登记在一名素不相识的女子名下。后续调查揭开内情,女子和丈夫当年是小区物业公司股东与高管,疑似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把两套居民长期居住的公房转为私人产权。同小区还有一名独居男子遭遇一模一样的情况,直到外地法院上门查封房产,老人才知晓真相。如今男子已经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定当年购房合同无效。

丁先生一家扎根在浦东这套公房,房子源自1995年动迁安置。

几十年里,一家人按时缴纳公房相关费用,安心过日子,从来没有想到房屋产权会出现巨大变数。原本平静的生活,在今年被彻底打破。

丁先生的父亲不幸去世,他计划把母亲户口迁回上海,需要办理承租人变更业务。

就在窗口核查资料的时候,工作人员告知了一个让他头皮发麻的消息:这套公房早在2000年就完成产权买断,不动产证书登记人,是一名丁先生全家完全不认识的岳姓女子。

突如其来的消息让丁先生难以接受,他立刻委托律师调取不动产全部档案。

资料显示,岳女士当年花费七万多元,通过一家房产公司买下这套住宅,顺利办理产权证。

令人费解的是,往后26年时间,岳女士从来没有来过小区,不缴纳物业费,从来没有上门主张房屋权利,仿佛这套房产和自己毫无关系。

律师多方寻访得知,岳女士早已定居澳大利亚,联系方式虽然能够打通,却始终无法沟通协商。

调查过程中,律师还找到了同小区另外一桩高度相似的遭遇。

王先生是一名行动不便的独居老人,在另一套公房居住27年。2021年,外地法院因为岳女士的债务纠纷上门查封房屋,老人这才恍然大悟,自己住了半辈子的房子,产权同样落在岳女士名下。

老人立刻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诉讼,庭审中关键线索浮出水面:岳女士夫妻,正是当年小区物业公司的股东、负责人。

线索串联之后,整件事情的逻辑逐渐清晰。

当年夫妻俩手握小区物业管理权,具备接触房屋档案的便利。小区早年物业交接存在漏洞,有36户居民住房档案缺失,丁先生、王先生两家就在名单之中。

后续接手的新物业一直按照公房标准向两家收取费用,系统内依旧标注为公租房,长期没有察觉产权异动。

2018年小区开展档案缺失房屋排查,其余住户都顺利完成手续,唯独这两套房屋无人处理,当初涉事物业、房产公司如今都已经失联。

法律人士分析,岳女士夫妇大概率借助职务便利,违规操作侵占公有住房,行为性质十分恶劣。

虽然事情过去二十六年,远超普通刑事案件追诉时效,但由于违法行为长期刻意隐瞒,受害者一直不知情,如果证据扎实,可以依法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

民事维权道路同样漫长,王先生先前的诉讼已经打响先例,如今丁先生一边起诉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一边提交材料报警,两条途径同步推进,全力想要夺回属于自家的房子。

普通人一辈子安稳过日子,谁也不会想到,住了几十年的家,暗中早已被人动了手脚。

受害者老老实实居住缴费,蒙在鼓里数十年,如果不是凑巧办理业务,可能一辈子都发现不了问题。

他们手握管理权限,不去维护居民权益,反而钻制度漏洞谋取私利,这样的行为突破了底线。

长期居住公房、老旧安置房的家庭,不要想当然认为产权不会变动。

有空一定要定期核查房屋登记信息,不要等到矛盾爆发、法院上门,才后知后觉陷入被动。

我们也希望相关案件能够公正审理,还给两位住户一个公平的结果。

正义或许来得迟缓,但不该缺席,遵纪守法、踏实生活的普通人,权益理应受到法律坚定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222条规定,用虚假材料办房产登记、给别人造成损失的,必须赔钱追责,登记机构出错也要担责、事后可向责任人追偿。

岳女士根本不是实际住户,靠着违规操作、不实材料偷偷把别人住了三十年的公房办成自己的房产证,完全属于虚假登记,丁先生一家被无端侵害居住权益,完全可以凭这条法律要求撤销错误房产登记,同时追究涉事人员和审核疏漏环节的责任。

《民法典》第207条明确规定,个人合法物权和居住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占侵犯。

丁先生一家是房屋合法承租居住人,按时缴费、合法居住三十年,拥有正当居住权益,不能因为他人违规办的房产证,就直接抢走普通人安稳居住的房子,法院审理时必须优先保护老实守法住户的合法权益,纠正当年的违规产权登记结果。

来源:新民晚报——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