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在网上认识了一女子,二人一夜缠绵后,竟然确定了恋爱的关系,之后还同居了。这个女友眼里只有钱,不断问男子要钱,又说买婚房、买婚车,陆续要走了141万,而男子月薪只有5000元,这140多万都是男子在网上借的。要说能结婚也就算了,钱到手,女子却把男子给甩了,无奈,男子只能上诉追偿。
(都市报道7月2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家住乌鲁木齐的一名男子刘某,单身人士,因为没有对象,他准备到网上去碰碰运气,说不定可以谈到一个女友也说不定。
就这样,刘某认识了一个女子王某,两个人相识后,确定了恋爱关系,有了一夜的缠绵,俩人竟然开启了同居生活。
要说彼此喜欢,那一切都是为了彼此的未来,刘某倒是愿意不断的给女友花钱的。
没想到,这个王某,对钱的欲望非常大啊,一直狮子大开口呢。
先是让小刘去买车啊、买房啊、还要准备彩礼钱啊。
刘某确实是想要结婚,他也很珍惜这段情感,下定决心,凑钱!
自此之后,刘某就先去卖房,把自己的房子卖掉凑钱,回头又找亲戚们借钱,发现还不够,刘某还去网上去借钱。
这下,凑到了141万元,多次给王某转过去。
王某这个女人很精明,让刘某转账的时候备注:是自愿无偿赠与的,还要写上并不需要返还这些。
刘某为了表达真心,挽留这份感情,还真的就照做了。
谁知道,在一起没多久之后,王某发现刘某月薪也就只有5000块,并非什么有钱人,而且刘某还经常面临催债,最后王某就把刘某给甩了。
分手之后,刘某蒙圈了,自己给她转账了141万元,她打算一分钱不还?
没想到,女的真的不还钱,无奈,刘某就把王某给上诉了,要求她还钱。
王某却表示:都是他自愿给的,都是恋爱的开销,凭什么要求归还?
刘某则表示,转给这些钱,都是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现在都分手了,也没结婚,女方应该归还这些以结婚为目的的转账。
现在,小刘的主张,还能得到支持吗?
相关部门是这样认定的。
王某之前提到购买婚房、买婚车、给彩礼钱这些事情,这些转账就具备了彩礼的性质。
另外,小刘一个月收入也就5000,转账的水平早就超出了实际的收入水平,后期还需要还债,压力非常大。
综合考虑这对情侣,其共同生活,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结合当地习俗,最终确定女方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彩礼钱。
最后判定,女方需要返还83%左右,退还118万元给到刘某,毕竟二人共同生活的时候,存在共同支出,这部分得扣除。
只能说小刘也不值当,又卖房,又借钱,就是想要娶个媳妇,最后媳妇跑了,还给自己留下不少的债务,真的是令人唏嘘。
根据《民典法》规定,单纯转账备注单独认定款项性质,需要结合全案客观证据综合判断真实表达意思。
本案中的男子,给女子转账了141万元,女子提出硬性的要求,备注文字说自愿,以后也不要偿还。男子以为达成结婚的目的就妥协。
但是妥协转款,并不存在无偿赠与,虽然有备注,结合案件,没有放弃追偿的真实意思。
而且就算是有备注,客观事实跟备注存在严重的矛盾,男方还因此背负上巨额的欠债,主要就是想要达成结婚目的,女子的行为违背了良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钱,当时按照习俗给定的,如果查明属实,可以依法得到支持。
如果是大额的转账,彩礼钱,购房款、购车款,附条件是以结婚作为前提的赠与,没有领证则应该予以返还。
《民法典》第 1042 条明确规定,禁止借结婚索要财物。
本案中的女子,其行为在于,先索要了大额彩礼,之后又分手,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违背了诚信原则。
根据其行为来看,女子主观上已经具备占有男子大额财产的过错,就算是备注了自愿转账,这类民事行为也存在瑕疵,女子还是不能获取钱款所有权。
所以说,还是想着靠自己,不要想着靠结婚,找男子索要这些钱,有些钱款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男方要结婚,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
大家说是不是这个道理?
信源:都市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