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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16岁少女被父母以7160元卖给比她大时18岁的男子,因不能忍受男子的

湖南娄底,16岁少女被父母以7160元卖给比她大时18岁的男子,因不能忍受男子的辱骂及家暴,以及当初男子与她父母签的卖身契,直接逃走了。打工时女子遇到了另一男子并与他相恋同居,还生育了子女,结果丈夫知道了,状告女子重婚。

2008年,贵州的16岁少女苟某菊被她的父母带到湖南卖给了比她大18岁的黄某来家中,并获利7160元。

4年后,女子与黄某来领了结婚证成为了合法夫妻,可是好景不长,黄某来经常对苟某菊大吼大叫,严重的时候甚至还会大打出手,她生活得苦不堪言,觉得日子越过越难。

苟某菊想着就算是再难,为了孩子她也可以继续坚持,毕竟孩子是她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如果她再抛下了孩子,她也于心不忍。

可是那天却让苟某菊发现了个令她毛骨悚然的惊人秘密。

苟某菊像往常一样打扫房间,在不起眼的角落发现了几张废纸,她好奇地走过去一看,是份协议书。

她再翻开里面的内容查看,她才明白原来父母带她来湖南玩是哄骗她的,目的就是把她卖给黄某来。

苟某菊整个人都僵住了,原来她是被父母抛弃的那个,她现在也很可怜,这艰难的生活其实是可以摆脱的,并不是持续的。

苟某菊发现真相后,她还是和往常一样,逆来顺受的,只是她心中已经有了想法,一定要离开这个不属于她的地方,她要逃出去。

2020年,苟某菊终于逮到了难得的机会,彻底摆脱了黄某来家,她虽然离开了,可是她在那个家受到的伤害却是很深的,她决定要让黄某来吃不了兜着走。

苟某菊找到了民警,报了警,并提供了一些线索,希望民警可以立案调查,能把黄某来给关进去。

可最终的结果却令她大失所望,因为找不到足够的证据证明黄某来有问题,所以不予立案。

苟某菊并没有就此颓废,而是离开了湖南,毕竟这是个令她厌恶的伤心地,换个城市找份工作,让她有个落脚点。

苟某菊去了广东,在厂里认识了另一男子向某泽,两人混熟了之后苟某菊觉得他人不错,男子也对她印象不错,所以她恋爱了并且还同居了,最后竟然又生了孩子。

苟某菊还是想有个家,可是她才后知后觉地想起,她还没有和黄某来离婚,这是最关键的一步,只有离婚了才能再婚,她直接起诉了黄某来,准备和他真正断绝关系。

可是黄某来也不是吃素的,直接反手就把苟某菊以重婚的罪名给告了,这下苟某菊慌了,毕竟这错误是实打实的,肯定会受到处罚。

最终苟某菊虽然被定了罪,可是考虑到她认错态度积极并且还有孩子需要养育,对她进行了从轻处罚并缓了一年。

首先,苟某菊在没有与黄某来离婚的情况下就与向某泽同居而且还生了孩子,这是很显然重婚事实。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上述规定,苟某菊被判了重婚罪,可是考虑到她有孩子要抚养及认错态度积极,对她从轻处罚,判处了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其次,苟某菊的父母作为她的家长,竟然忍心把她拐卖出去,对她不闻不问,这是拐卖妇女的情形。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苟某菊的父母以7160元的价钱把她交给了湖南的黄某来家,这是以获利的方式将女儿卖给她人,构成了拐卖妇女的罪名,应受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罚款。

最后,黄某来没有拒绝苟某菊的父母,与他们达成了共识,也就是默认同意了这桩买卖,所以他作为这笔买卖的收受方,也构成了犯罪。

《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黄某来花钱买了苟某菊,属于收买方,根据上述规定,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作为受害者的苟某菊,不该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与向某泽耍朋友,更不应该生孩子。

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先计划与黄某来离婚,收集黄某来打骂家暴她的证据,把恶人先制裁了再考虑其他。

而不是冲动莽撞行事,最后还让她自己搭了进去,这样多不划算啊!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