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去健身房,偶遇了一个前凸后翘的女子,尾随她去了更衣室,男子忍不住了就准备偷看,眼看着女子准备换衣服了,男子还悄悄的在房间里安装了摄像头,目的就是偷拍,回头能让自己再过把瘾。得知自己被偷拍了,可能隐私早就对外展示了,女子气愤不已,先报了警,并且又把这个男的给告了。
(深圳新闻网7月3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家住济宁的一个21岁的男子李某,平时身体不错,比较爱好去锻炼健身。
有一次,在健身房偶遇了一个女子赵女士,李某看到赵女士这个身材啊,真的是绝美,长相也很美丽。
当时李某就动心了,此刻的他先是自己浮想联翩,想要偷偷的接近赵女士。
有一次,李某尾随着赵女士,看到她进出了女更衣室,李某发现,对方有锻炼前后换衣服的习惯。
确定赵女士喜欢在健身房这边的更衣室换衣服,李某就心生邪念,想要做出一些不大正当的事情。
趁着没人注意,李某甚至还心生了一个邪念——他想要偷看。
偷看是一回事,李某还购买了一个微型的摄像头,趁没人注意,他溜进去,在隐蔽的地方,把这个摄像头给安装在更衣室内。
自此以后,李某可算是放飞自我了,因为“观看”起来,更加方便了,也很肆无忌惮。
直到案发这一天,赵女士在换衣服的时候,突然就发现了这双黑暗中的“眼睛”,基本可以确定,这是偷拍设备,是一台微型的摄像头。
赵女士立刻就报了警,办案人员过来之后,根据物品的型号,追踪数据来源,确定就是李某所为。
而到案之后的李某,对于自己的所作所为也是供认不讳,证实确实是自己所为。
更可恨的是,据李某交代,他还把这些视频跟他人进行分享,视频已经多次被浏览跟传播了。赵女士得知后,知道自己的隐私,已经被很多人给欣赏了。
对此,赵女士非常郁闷,感觉自己的权益,真的是被严重侵害。
李某则先是被办案人员带回去给予了为期7天的行政拘留处罚,收缴了微型作案设备,作出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赵女士对此还不服气,准备把李某给告了,要求他作出赔偿。
赵女士的诉求是:对方偷拍,传播视频,对自己的心理造成严重伤害,也带来了严重心理创伤,要求李某赔礼道歉、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
据此,李某表示:道歉可以,赔钱没用。
那么,相关部门是怎么审理跟判定的呢?
工作人员认为:李某偷窥他人的隐私,甚至在更衣室安装了摄像头拍摄了他人换衣服的全过程,主观上具备明显过错,也侵害了赵女士的隐私权,依法要承担侵权责任。
而且赵女士被侵犯隐私,产生精神困扰,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理有据,依法可以得到支持。
最后判定,李某需要书面道歉,并且赔偿赵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2 条第 6 项规定,偷窥、偷拍、散布他人隐私,已经构成治安违法,依法要被处以5-10日行政拘留,并且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的更衣室属于私密的区域,男子擅自偷看他人换衣服,偷拍画面,之后还跟他人分享,已经侵犯了隐私,要面临法律严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70 条规定,非法安装、使用窃照器材偷拍,构成治安违法,要面临5-10日行政拘留,并且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由此可知,男子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还要被给与较大额的罚款处罚,设备也要被依法追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8 条规定,偷拍他人隐私,传播隐私画面,构成传播隐私影像行为,依法要面临10-15日行政拘留,并且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本男中的男子,已经构成了3重行政违法,需要分别裁量、合并执行拘留、合并处以罚款,并且还要没收偷拍设备,要求对方删除视频。
《民法典》1033 条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偷窥他人隐私、公开私密的影响,已经侵犯了他人权益,依法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
受害的女性,不仅可以要求男子删除视频、不再转发传播,还要书面赔礼道歉,帮助女子恢复名誉,另外还要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精神费可以高额追偿,相关部门会予以支持。
信源:深圳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