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男保安,在两个月时间内,趁着小女生上下学,有意无意的去隔着衣服摸胸和大腿,结果被拘留了14天。但是,检察院认为,这名男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立案标准,不同意指行政拘留,最后,法院也判决了,严肃的惩治了这名保安。
据悉,李某某年纪偏大,找其他工作也没人要,因此就在小学找了一份保安的工作。
这份工作对于他来说也算是养老工作,但是他还不珍惜,看着来来往往的小女生,心生了歹念。
这些小女生进进出出,对他都非常有礼貌,每次都亲切的喊他李大叔,李叔叔。
他就趁着这个机会,有意无意的上去拍拍别人的肩膀,牵牵小手。
最开始小女生还有家长、老师们都没在意,以为他是亲切的表现,都认为这样大家更好的沟通、更有爱心。
谁知道?李某某另有花花心思,趁着这个机会,更加得寸进尺,毫不掩饰的去摸小女生的胸部大腿。
这步操作就引起了大家的不满:
男女授受不亲,身为一个年长的男子,对女孩子这样了,一看心思就不单纯,所以家长就报了警。
这么一查,还发现李某某还不止对一个小女生这样,还对好几名小女生这样,因此认定他是猥亵。
既然事实清楚,民警就对李某某进行了行政拘留14天的处罚。
当时民警想的是李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猥亵,但是不算严重,每次都是隔着衣服实施的行为,因此觉得行政处罚就足够了。
可是,检察院接到这个案子后,觉得处罚太轻了。
李某某对多名小女生这样,即使隔着衣服,那也已经达到了立案的标准,因此必须负刑事责任。
最后,案件移交到法院,当时工作人员也做出了细致的考量,觉得检察院的说法没错,李某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猥亵儿童罪。
最后作出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
那么,回顾这整个世界,我们来看看检察院和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只属于行政违法。
公安机关起初认为,李某某只是隔着衣服对女童有不当触碰行为,没有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情节相对轻微,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即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依法从重处罚。
这就确定了国家严厉保护未成年人、严惩猥亵儿童行为的基本原则。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只要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对不能仅以行政处罚草草结案。
一旦行为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办案机关就不能再单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情节极其轻微、偶发的猥亵行为,可以按照行政违法处置。但本案中,李某某侵害多名未成年人,作案时间长达两个月、多次作案,情节恶劣,早已超出普通行政违法的范畴。
李某某利用小学保安的身份,骗取学生、家长和老师的信任,借机实施猥亵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
在法律层面,是否隔着衣物、是否造成明显外伤,都不影响猥亵儿童罪的成立,更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本案最大的转折点,是检察院介入案件后,否定了公安机关仅行政拘留的处理方式。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认为该案处罚明显畸轻,认定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身心脆弱,自我保护能力弱,国家对性侵、猥亵未成年人的行为采取零容忍、从严惩处的原则,绝不姑息任何侵害儿童的行为。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某多次对多名未成年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完全符合猥亵儿童罪的定罪标准,因此检察院依法纠正行政处理结果,将案件转为刑事程序。
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
同时彻底剥夺李某某再次从事校园相关工作的可能,从根源上杜绝其再次侵害未成年人的可能性。
该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充分考量了案件情节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惩处合法合理。
那么,你对这起案件以及判决结果有何看法呢?素材来源于四川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