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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荒唐了!云南镇雄,一名67岁的老人,在酒后闯入同村瘫痪女子的家里,用手去摸女子

太荒唐了!云南镇雄,一名67岁的老人,在酒后闯入同村瘫痪女子的家里,用手去摸女子的隐私部位,女子大声反抗并提醒丈夫快要回来这才做罢。事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定老人强制猥亵罪,但是量刑让受害女子难以接受。

这事搁谁身上都咽不下这口气。瘫痪在床,连翻身都要人帮忙,却在自己家里被人欺负,那种绝望和无助,没经历过的人根本想象不到。最让人心寒的是法院的判决——认定强制猥亵罪,罪名是成立了,但老人被从轻发落。为什么从轻?就因为年纪大?因为他喝了酒?法律的温度不应该这么给。

我去翻了翻镇雄这起案子的背景。受害女子常年瘫痪,生活完全依赖丈夫照顾,家里条件本来就紧巴巴的。案发那天,67岁的陈某喝了酒,趁着女子丈夫外出务农的工夫,溜进她家。一个瘫痪的人,连躲都没法躲,只能拼命喊叫。她说丈夫快回来了,这句话救了她。陈某这才停手离开。

这不是一时糊涂,是乘人之危。明知道对方瘫痪无力反抗,明知道人家丈夫不在家,借着酒劲就敢闯进去。酒精不是挡箭牌,喝了酒更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反过来把责任推给酒。检方指控的强制猥亵罪,核心就是“违背他人意志”。一个瘫痪女子,在床上动弹不得,大声喊叫反抗,这违背意志的证据还不够清楚吗?

问题卡在量刑上。法院判了,但给了缓刑或者相对较轻的处理。很多人不理解,觉得判得太轻了。我仔细查了一下相关法律,强制猥亵罪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的可以判五年以上。但是司法实践中,年满七十五周岁才属于法定从轻情节,陈某六十七岁,并不必然适用这条。那法院的考量到底是什么?可能跟“未造成严重后果”有关——法律意义上的严重后果,通常指身体损伤达到轻伤以上。可这事对一个人的精神摧毁,又该怎么算?她现在听到门外有动静就发抖,不敢一个人待着,这些无形的伤疤,难道不是后果?

更让人揪心的是农村残疾女性的处境。她们是弱势中的弱势,很多时候连最基本的保护都得不到。住在村子里,左邻右舍都认识,出了这种事,受害者反而可能被人指指点点,承受二次伤害。她的丈夫现在不敢长时间外出干活,可不出门挣钱,日子又怎么过?一个家庭就这么被拖进更深的泥潭里。

我对这个判决也有疑问。法律要讲证据,要讲程序,这些都没错。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里,能不能给这种特殊情况的受害者多一点分量?她本来就是瘫痪的人,在自己家里遭遇侵害,这个“家”都不安全了,她还能去哪儿?法院说从轻的理由,说白了就是年龄和悔罪表现,可受害者的恐惧和创伤,谁来给个说法?法律的温度,应该是烫的,烫到让想伸手的人缩回去,而不是温吞吞的,让受害者觉得讨不回公道。

这事也提醒我们,保护弱势群体不能光靠事后追责。村子里留守的老人、残疾人,他们的安全网到底在哪里?邻居能不能多留个心?村干部能不能定期走访?这比出了事再骂两句有用得多。至于那个六十七岁的陈某,别拿年龄当借口,六十七岁不是老糊涂,是坏。酒醒了,人应该更清醒地面对自己做过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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