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赈灾也是错
当灾害发生时,人最怕的就是无助。想起了2008年5月12日,下午两点多,明显感觉到了地震来临。
当时,我所在的小区人们都冲出门,站在空旷地带,四望着打探消息。然而,手机没有信号。一时之间,只知道发生了地震,其它一概不知。
孩子怎么样?老家父母又怎么样了?到底哪里发生地震?还有没有地震?诸如此类消息,让我们不知所措,迷茫焦急。
有了这样的经历,后来听说所在城市有一个民间救援组织-蓝天救援队后,非常感兴趣,但没有机缘联系上。
后来一次西安下大雨,公交车人潮拥挤,眼看着就要迟到了,一辆小车驶来停在站台附近,带着眼镜的男司机询问,去西二环可顺路?
没想太多,直接上车,能有顺风车多好的事。在车上,我知道了这位四十左右的男子属于西安蓝天救援队的。交谈间,知道了很多救援队的事情,也因此充满了敬意与期待。
不过,蓝天救援队虽是民间公益志愿者组织,但是要求很高。对职业、身体、年龄、经济条件等等都有明确要求,并非谁都能加入的。
就这样的,有点失望的我,有且只有崇拜的远远期待了。没想到的是,今年5月22日,看到了河南蓝天救援队督察部的通报,让我大吃一惊。
督察部的通报,指出河南有三支蓝天救援队“未经批准、私自赈灾”,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赶紧查找,原来是批评河南伊川、宜阳和嵩山的蓝天救援队。
这三支蓝天救援队面对湖南石门县的强降水,未经批准,私自组织二十多队员,携带救灾物资,直接赈灾,这被蓝天救援队督察部书面通报批评,并责令全部撤回。
本来写的是撤出灾区,可查看通报原文后,说的并不是撤出灾区,也就原文照抄了。撤回与撤出灾区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5月17日,湖南石门县发生特大暴雨。极端的强降雨天气,瞬时雨量突破了历史记录。截止18日19点,当地已经有1人死亡、2人失联,当地的道路、桥梁和房屋受到不同程度的毁坏,部分群众被困。
石门县的蓝天救援队紧急开展了救援工作,与当地政府一道转移了1.6万受灾群众。在这救援如救命的危难时期,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这本应该是值得大书特书的好事。
只是应急救援还需要“批准”,否则就是“私自赈灾”。用督察部的话来说,这三支蓝天救援队违反了“属地管理、分级调度、依规报备”的核心原则。
房屋倒塌不着急,道路毁坏无所谓,有人死亡失联没关系,哪怕群众被洪水围困也不怕,要想救援必须得到批准。
危难时刻,不能见义勇为,不能私自赈灾,不能擅自救援,哪怕是公益的志愿者,哪怕是自带干粮救援物资的蓝天救援队。
否则就是,书面批评。通报批评还不够严厉,关键的是要全部撤回。不知道,这三支蓝天救援队20多位(半)专业人士,看着洪水中的民众,又是如何选择的。
如果我是这救援队中的一员,恐怕会无视督察队的要求。毕竟,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而督察部的说法,让我对蓝天救援队的管理失望了。呜呼!盖世英雄,却被戴上了“金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