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女子去健身房健身,当时刚洗完澡走出更衣室的时候,跟一位维修女洗手间管道的维修工撞上了,女子当时身上没有穿衣服,也就是说几乎完全曝光。出事后保洁阿姨赶紧跑进来道歉,说她在外面看着的,因为没人才让师傅过来维修。女子感到很无语,早知道要维修,就不该放客户进来啊!发生了这件事,女子夜里焦虑的睡不着,确诊为重度心理创伤症。 事发之后,健身房也积极提出赔偿,但是方案都没法让女子满意。 法治视讯3月19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据报道称,周女士在市内的一家健身房办理了健身卡,事发那天,她运动完就去女浴区洗澡。 洗完澡之后,周女士用毛巾简单擦拭之后,就走出了浴室,来到隔壁的女洗手间。 女洗手间区域,也是高度隐私区域,专属于女性使用场所。 所以周女士此刻没有穿衣服就走出来,也属于正常操作。 然而,令周女士恐慌的是,她刚走进女洗手间,就撞到了一个男子。 据周女士描述,这位男子上身穿着黑色衣服,下身穿着淡颜色的裤子。 情况非常尴尬,周女士身上没有穿衣服,就这样跟男子对视,看到周女士之后,男子也立刻离开。 周女士赶紧又逃回了浴室内,心情久久不能平复。 等到周女士穿好衣服出来之后,她遇到了前来道歉的保洁阿姨。 根据保洁阿姨称,当周女士进去洗澡之后,她看到周围没有人,女洗手间的管道坏了,所以她带着维修工来维修。 当时周女士撞见的男子,就是这位维修工。而阿姨则站岗,确定周围没有人,才把男子给带进来。 谁曾想,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但是周女士表示,保洁阿姨的说法,她是没法接受的,就去找了健身房的工作人员理论。健身房这边也是先进行了道歉,之后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就是全额退还周女士办理的1980元健身卡。 第二就是可以延长周女士三个月的会员期,还会额外赠送礼物。 健身房给出这两种方案,周女士都无法接受,双方协商到最后都不欢而散。 经过这件事之后,周女士吃不好、也睡不着,晚上时常就会做噩梦,整个人被精神癔症困扰。 去医院检查之后,发现周女士患上了“急性应激障碍”,也就是重度的创伤后压力症状。 周女士再次去找健身房讨说法,她这边的诉求就是: 第一,要处理当时那个男性工作人员,还要口头道歉;第二,需要额外给周女士经济赔偿。 目前健身房这边也没有给出说法,只是说仍然在解决中。 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尤其是女性隐私比较高的场所,更加应该注重权益的保护。 高峰期的时候,不可以让工作人员进去,即便安排保洁人员“现场看住人”,这个操作也不正确,实在要紧急维修,也应该禁止客户进去,等到维修结束再放女客户入内洗澡。 尽量还是要在非营业时间段开展维修工作,说到底,还是健身房这边的管理存在问题。 所以说,健身房难辞其咎,已经构成侵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健身房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侵权了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健身房的主要的保障义务在于: 第一,空间管理合理,在女性私密区域需要设定指示牌,如果要紧急维修,尽量清场,或者安排女性工作人员操作。 第二,流程需要规范,维修尽量安排在非营业时间段,紧急操作要提前告知,尽量让客户不要进去洗浴。 第三,人员管理到位,男性工作人员尽量不要随意进入到女性专属区域,保洁阿姨并不能代替“清场”和“告知”义务。 另外,《民法典》第1032条也有所规定,自认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刺探、侵扰、泄露、公开他人的隐私。 个人的隐私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侵犯,这种羞辱感、无助感,会令周女士无法想象。很多人认为周女士是小题大做,但是她应该正当维护自己的尊严跟安全权利。 不管健身房、保洁阿姨、或者维修工如何抵赖,比如说“没有看见”之类,这个已经不重要了,因为已经侵权了,只要男性维修工进入了正在使用的女性隐私空间,就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正如法律的规定,“法”保护的是合理隐私期待,而非是否真的被看见。 因此,健身房需要承担违约与侵权责任,根据以往案例可知,可能需要赔偿1000元以上精神损慰费用。 对此,您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