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人之心不可无!”湖南沅江,一18岁炒货店老板遇到熟客来兑换5万现金,他想都没想就给人换了。谁知一个月后,对方突然拿着转账记录来找老板对质,说老板欠他5万元。老板气坏了,自己好心给人换钱,还被对方反咬一口。见老板不肯还钱,顾客就把老板给告上了法院。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据悉,这家炒货店的老板曹某在2024年刚高中毕业时,就用他的积蓄开了这家店,自己当起了老板。 由于曹某心思纯粹、待人赤诚,所以不少街坊邻居都来捧场。期间,曹某在一家镇上的奶茶店结识了40多岁的男子刘某,双方互加了微信好友。 此后,刘某不管是自己家里吃用,还是所在公司进购年货,刘某都会在曹某那消费,一来二去二人也非常熟了。 2024年12月底,刘某突然来到曹某的炒货店,但这次他不是来进货的,而是需要曹某给他兑换5万元现金有急用。当然刘某直接先通过微信转账将5万元转到了曹某的账户上。 曹某想到大家都这么熟了,也没有犹豫,直接拿出了5万元的备用现金交给了刘某。之后,刘某还找曹某借了5000元现金。 谁曾想,一个月后,刘某突然拿着之前的5万元转账记录找到曹某,称曹某欠了他5万元,要求曹某还钱。 曹某顿时懵了,没明白什么情况,这5万元不是1个月前刘某过来兑换的吗?怎么又成欠款了? 曹某当即向刘某解释,但刘某却坚持认为这5万元就是他借给曹某的,要求曹某还钱。在遭到曹某的拒绝后,刘某更是将曹某告上了法院。 这下曹某紧张了,当初帮刘某兑钱时根本没有写任何说明,现在刘某有转账记录,法院会不会支持刘某? 在法庭上,刘某竟然称自己是分两次给曹某转了5万元,而曹某在收到款项后,承诺年后归还并支付了5000元的利息。可年后曹某只给了5000元利息,没有归还本金。 曹某自然不认可刘某的说法,他坚称自己没有找刘某借钱,自己根本不欠刘某的。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应当同时具备借贷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转账记录。 然而刘某只提交了转账记录,而转账记录并没有任何备注,无法确定双方之间具有借贷的意思表示。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请。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刘某的诉请。 曹某本以为连续两场胜诉后,刘某就放弃了,谁知刘某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了曹某,不过中途又撤诉了。 可谁能想到,曹某虽然胜诉了,但因为此事导致曹某在街坊邻居中的口碑直线下降,有不少街坊邻居用异样的眼光看着曹某。 曹某为了自证清白,还请了表演队过来将此事表演了一下,想向街坊邻居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可有部分邻居却说:“不是你骗人家钱,人家会一次次告你?法院会受理案件?” 之后,曹某的门店几乎没了生意,只能把货都低价盘出去,关了门店。 这起事件对曹某的打击很大,他实在想不通为什么会变成这样。 为了还自己一个清白,曹某已经请律师准备控告刘某捏造事实,虚假诉讼。如果立案能成功,曹某打算花30万元请全村人免费吃饭。 曹某这么做,其实是因为此事让曹某失去了不少朋友,他想挽回那些友情。 对此,不少人表示,没必要请全村人吃饭,你不欠他们的,换个地方也可以开。 还有人表示,信任你的人才是朋友,正好因为这件事,把所有人给看清了。 《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构成虚假诉讼罪,除了要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还要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曹某合法权益才能处罚。 比如:因为刘某的虚假诉讼导致法院开庭审理,干扰了司法活动;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对曹某不利的判决或裁定等。 至于情节严重,需要造成曹某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才行。 因此,刘某的行为一旦被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那基本上是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进行处罚。 最后,陌生人的伤害不可怕,最可怕的是熟人背后捅刀子。曹某好心帮了刘某,可刘某却反咬一口,所以善良需要有底线,大家要记住千万别因为“熟人”两字,就放松警惕,以后熟人之间转账,一定要做好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