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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男子在野外钓鱼,移动的过程中,不慎碰到高压电,因电击非正常死亡,家属认为供

安徽,男子在野外钓鱼,移动的过程中,不慎碰到高压电,因电击非正常死亡,家属认为供电公司没有尽到安全警示义务,索赔110万元。可供电公司却觉得很冤,案涉地段高压线距离地面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已经在下方设置了“高压危险,禁止钓鱼”的告示牌,他们不担责。可法院却给出不同看法,判决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34万元。该判决引发争议。 赵某平时没啥爱好,就喜欢钓鱼,2024年12月28日上午,他像往常一样出门钓鱼。 在钓鱼的过程中,赵某沉浸在上鱼的兴奋中,双手紧紧握住鱼竿,左右熟练地摆动,让鱼在水里来回游动,消耗它的体力。 他完全沉浸在溜鱼的快乐中,丝毫没有察觉到头顶上方横跨着的几根高压线。 为了稳住鱼竿,更好地控制住挣扎的鱼,赵某不自觉地将鱼竿举得更高,就在他移动鱼竿的过程中,鱼竿碰到了高压线。赵某被电流击中,倒在地上。 旁边的人看到赵某倒地,报了警。 可等警方和120赶到现场后,发现赵某因电击,非正常死亡了。 事发后,赵某的家属悲痛欲绝,他们觉得供电公司得为赵某的死负责,认为对方没有尽到安全警示义务。 家属找到了供电公司,要求他们给个说法。 可供电公司却觉得他们挺冤的,他们解释说,高压线的铺设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的,而且在高压线下方还专门设置了“高压危险,禁止钓鱼”的告示牌,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 赵某触电身亡,完全是他自身没有注意到危险导致的,跟他们没有关系。 双方沟通未果,家属将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1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电公司铺设的高压线距离地面的距离,经过测量,符合国家标准。 供电公司也在高压线下方设置了“高压危险、禁止钓鱼”的警示牌,供电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 可法院却判决供电公司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赵某家属34万余元。 对此,有人说:既然是无过错,为什么还要担责赔偿呢?什么叫做无过错责任? 也有人说:这种情况下,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这应该属于意外事件,家属怎么好意思索赔的? 站在家属的角度来说,好好的人出去钓过鱼,结果被高压线电没了,心里肯定很难受,想要一个说法的心情也能理解。 但是站在供电公司的立场来说,他们铺设的线路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并且也设置了警示牌,男子偏偏要到高压线下钓鱼,他们也很无辜。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只要他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的核心就是不问过错,只看因果与法定。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240条的规定:从事高压输电这类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首先要承担侵权责任,不需要证明经营者有过错,除非供电公司能拿出证据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的。 很多人觉得“设施达标、有警示牌就不用赔”,但高压电的固有危险不会因为这些措施完全消除。 无过错责任的核心是“风险担责”,而非“过错担责”,只要不是受害人主动追求触电结果、也不是不可抗力导致,供电公司就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但是,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 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现场“高压危险、禁止钓鱼”的警示,明知高压线下垂钓存在风险仍心存侥幸,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所以依法可以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 所以在这个案例里,法院最终判定赵某自身承担70%的责任,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 钓鱼虽有趣,但也要珍爱生命,远离高压线和危险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