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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子买了一份50万保额的重疾险,3年后,被确诊肺腺癌,她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北京,女子买了一份50万保额的重疾险,3年后,被确诊肺腺癌,她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对方理由是:女子投保时故意隐瞒其母、外婆患有癌症,有肿瘤家族遗传史,因此,拒绝理赔。女子一怒之下告上法院,法院一审、二审作出公正判决。 时间拉回到2022年8月,黄女士看着身边朋友都买了保险,心里也琢磨着,自己刚工作没几年,万一身体出点状况有保障兜底,家里也能轻松点。 于是她认认真真在网上填了资料,买了一份50万保额的重疾险,每年按时交保费,心里踏实得很。 谁能想到,安稳日子过了两年半,2025年1月,黄女士被查出肺腺癌。 这消息犹如晴天霹雳,她当时脑子一片空白,治病要花大钱,生活还要继续,她第一时间就想起了自己买的重疾险,赶紧把所有病历材料准备好,去找保险公司理赔。 她想着,自己按时交了快三年保费,现在得病了,保险公司肯定能赔,自己负担就没那么重了。 可没想到,保险公司直接给她拒绝了,理由说得冠冕堂皇,非说黄女士投保时,没如实告知家族病史。 因为,黄女士妈妈得过乳腺癌、卵巢癌,外婆得过肺癌。 保险公司认为黄女士是“故意隐瞒家族肿瘤遗传史风险”,所以,一分钱不给,还想把合同作废。 黄女士当时就懵了,自己投保时明明跟销售说过家里人的情况,是对方没多问,怎么现在反倒成了自己的错? 她越想越委屈,病还得治,钱还得花,不能就这么认栽!于是她咬咬牙,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判黄女士胜诉,让保险公司支付50万保险金、退还6454元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公司不服,觉得自己没做错,直接上诉,想着二审能翻案。 《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法律规定,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人提出询问。 意思就是,在保险交易里,保险公司不能啥都让投保人主动说,得先问明白情况,投保人才有告知的义务。 就像本案中,保险公司只问了黄女士家遗传性疾病情况,没问肿瘤家族史,那投保人没告知肿瘤家族史就不算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这保障了投保人权益,避免保险公司随意扩大询问范围,让投保人防不胜防。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且,这个判决为终审判决。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仅要赔50万理赔款,还要退还黄女士交的6454元保费,后续的保费也不用黄女士再交了,合同照样有效。 很多人买保险的时候,都被“没有如实告知”吓住了,觉得是不是自己家里有谁得过病,哪怕跟自己没关系、也不是医生说的“遗传病”,都得主动说出来,不说就是隐瞒。 但法院这次说得特别明白,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只限于保险公司明确问的内容,没问的,不用主动多说。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询问时就该把问题问清楚。 黄女士已经告知亲属患病情况,保险公司却揪着没问到的问题拒赔,太不讲情面。 再说了,普通消费者哪能清楚知道肿瘤家族史算不算遗传性疾病, 而且,保险本身就是为了给消费者提供保障,要是保险公司总这样找借口拒赔,恐怕没人敢买保险了。 所以,买保险时也得擦亮双眼,只回答保险公司明确问的问题,没问的不用主动回答,也别被销售忽悠着多报情况。 而且,看投保单的时候要仔细,要是遇到那种模棱两可、范围特别大的问题,比如“有没有其他健康风险”这种,记得让对方解释清楚,别稀里糊涂签字。 说到底,保险是为了给生活兜底的,不是给人添堵的。保险公司该规范自己的投保和理赔流程,别钻空子;咱们投保人也该清楚自己的权利,多了解,多留个心眼,才能避免出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