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赔!”北京,90后女子给自己买了一份50万的重疾险,2年后,她被确诊为肺腺癌,申请理赔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她投保时未告知“母亲患乳腺癌、卵巢癌、外婆患肺癌”的家族史。女子傻眼:我说了我母亲患癌,对方未追问,也没拒保,凭什么不赔。她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亮了。 2022年8月,黄女士寻思着给自己买个保障,就向保险公司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而且要是确诊了重疾,后续的保费也不用再交了。 黄女士心里还挺踏实的,觉得这下有备无患了。 可谁能想到,2025年1月,黄女士被确诊为肺腺癌,得知这个消息的时候,黄女士也很难过,但是事情已经发生,她只能坦然接受。 之后她接受治疗,并找保险公司理赔,可她的理赔申请却被保险公司给拒绝了。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黄女士在投保的时候,故意隐瞒了她母亲有乳腺癌、卵巢癌,外婆有肺癌这些家族肿瘤遗传史,她明明知道自己有重大肿瘤家族遗传风险,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存在故意,公司不同意她的理赔诉求。 黄女士又气又急,当初自己投保时,已经跟保险公司如实说的了,对方问的是:是否目前患有或曾经患过遗传性疾病? 她回答了自己母亲患有肿瘤的情况,业务员并未详细询问,也没有拒绝给自己投保。 现在自己保险买了,患病了,保险公司拒赔,哪有这样的道理? 她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依据《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限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黄女士是否尽到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呢? 保险公司在《投保单》里问的是“被保险人是否目前患有或曾经患过遗传性疾病”,根本没问肿瘤家族史的情况,保险合同里面对遗传性疾病的解释中,也没有提到肿瘤家族史。 投保单问的是遗传性疾病,而医学上不能认定肿瘤家族史就是遗传病。 作为普通人,黄女士是很难把““肿瘤家族史”当成“遗传性疾病”来理解的,并且她在回答问题时,已经跟销售人员说了自己母亲患癌的情况,对方并未追问,也未拒保。 因此,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能认定黄女士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拒赔。 《保险法》第13条第3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合同成立后立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需按约定履行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黄女士确诊了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又没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应当承担履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黄女士支付赔偿款50万元,退还已收取保费6454元,并继续履行合同。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黄女士的遭遇值得让人警醒,投保时要如实回答,但是保险公司也得询问得明明白白,双方都遵守契约精神,按照合同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