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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脱光我衣服,店方说跟他没关系?”女子按摩遭猥亵,维权数月无果 大半夜的,

“技师脱光我衣服,店方说跟他没关系?”女子按摩遭猥亵,维权数月无果 大半夜的,你一个人去按摩店放松,结果按着按着睡着了,醒来发现自己衣服被人脱光,还被侵犯了——这种事儿光是想想都让人后背发凉。可上海的刘女士,真真切切经历了这么一遭。 事情发生在2025年12月2日晚上11点左右。刘女士那天上了一天班,累得腰酸背痛,就想着找个地方按按,放松一下。她走进一家修脚店,买了个按摩套餐,缴费后,店里安排了一个叫张某的男技师给她服务。 本来一切看着都挺正常。刘女士趴在床上,技师按着按着,她迷迷糊糊就睡着了。可等她再次有意识的时候,瞬间被吓醒了——她发现自己身上的衣服不知道什么时候被张某脱了个精光,而对方的手,正在触碰她的私密部位。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那个场景:深夜、密闭的房间、陌生的男人、自己被脱光的衣服……那种恐惧和羞耻感,真的能把人逼疯。刘女士当时又羞又怒,浑身发抖,但她还是强撑着抓起手机,当场报了警。 警方来得很快,一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张某的行为涉嫌猥亵,违反了治安管理,最后被处以行政拘留4天。 人被关了,可刘女士的问题才刚刚开始。这事儿给她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她自然要找店家讨个说法——毕竟我是在你店里消费的,人是你安排给我的,出事了你们总得负责吧? 可她万万没想到,她前前后后跑了几个月,店家的态度始终如一:冷漠,且坚决。门店负责人每次都是那几句话:“那是张某自己的事,跟我们门店没关系。他个人干的,你找他去。” 一直到今年3月16日,有记者去采访这家店,店家的回应更是让人听着就来气。他们表示:技师上岗前我们培训过;合同里也写得明明白白,员工自己干的事自己负责,跟店里没关系。至于那个张某,才来一两个月,已经被开除了。他们还补了一句:店里装了无死角监控,以后不会再出这种事。 这话说得,好像他们不仅没错,还挺负责任似的。 可刘女士想不通:我在你店里消费,你给我安排的人,出事了你说跟你没关系?那我的信任、我的安全,到底谁来保障? 咱们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一下,这家店的说法到底站不站得住脚。 首先,店家提到的“签了合同,他自己负责”,这在法律上叫“内部约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说得很清楚,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对签合同的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这份合同是老板和张某之间的约定,用来规范他俩的关系,但它管不了外面的顾客。店家拿这个来当挡箭牌,拒绝赔偿刘女士,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如果每个商家都签个这样的“免责合同”,出事了就说“他是临时工”“他个人行为”,那消费者以后还敢进店消费吗? 其次,法律对于这种情况其实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说: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大家注意关键词——“因执行工作任务”。张某是在上班时间、穿着工作服、以技师身份为刘女士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实施的侵害,这妥妥的就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那么,作为他的用人单位,修脚店就必须先站出来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完钱之后,老板觉得张某太可恶,那是老板和张某之间的事,可以再去找张某追偿,甚至可以起诉他。但绝不能跳过自己,直接让受害的刘女士去找张某个人。这就好比,你坐出租车出了车祸,你肯定是找出租车公司,而不是自己去追着那个司机个人要钱。 再退一步说,哪怕不谈员工侵权这回事,单凭刘女士是店里的顾客,店家也脱不了干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还规定了: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修脚店、按摩店这种场所,你安排一个男技师给一个独身的女顾客做全身按摩,本身就存在极高的安全风险。你有没有事先询问顾客的意愿?有没有提示过相关风险?你的服务流程里有没有防范措施?比如女顾客能不能要求由女技师服务?从目前的信息来看,这些保障措施很可能都没有。刘女士疲惫一天去放松,结果因为店家的管理漏洞,在一个完全无防备的状态下遭受侵害,这个责任,店家推不掉。 刘女士的遭遇让人同情,而店家的态度更让人寒心。一句“跟他个人没关系”,不仅冷漠,更暴露了试图用内部约定规避法定责任的侥幸心理。目前,刘女士已经通过媒体发声,她的维权之路还在继续。 这事在网上也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这种店必须曝光,以后谁敢去?”也有网友说:“支持刘女士起诉店家,让这种不负责任的企业付出代价。” 对于这件事,您怎么看?如果是你遇到这种情况,你会怎么办?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来源:综合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