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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3 月 16 日,陕西延安市人民医院 一护士未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2026 年 3 月 16 日,陕西延安市人民医院 一护士未执行“三查七对”制度,错换患者输液药物,被发现后,该护士态度轻慢,称药物“一模一样”,甚至表示“把名字一改就行了”,暴露出严重的职业素养缺失和安全意识淡薄。 殊不知,即便药名相同,不同患者的剂量、配伍禁忌及过敏史可能存在差异,此类操作极易导致严重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 如此违规操作,轻则警告、记过、降级、撤职,严重则可至开除,并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若因错用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如致残、致死),将构成医疗事故罪,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行政处罚。 类似发错药导致患者出现症状的事件(如四川西昌案例),最终有多人被问责处理,说明此类违规行为应当受到严惩,毕竟关乎病者的生命安全。大家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