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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谁死谁有理!”一七旬大爷早起锻炼时,路过一片稻田,当他来到稻田边蹲下洗手时

“并非谁死谁有理!”一七旬大爷早起锻炼时,路过一片稻田,当他来到稻田边蹲下洗手时,不慎滑倒跌入田中溺亡,而后,大爷的家属难过之余,将村委会、农产品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损失合计320000余元,法院这样判了! 很多人看了都觉得离谱,稻田本就是农村常见的生产区域,既不是游乐场也不是公共场所,难不成还要给每片稻田都装上个护栏、贴满警示标志,才能避免被索赔? 法院判案从来不是看谁更可怜,而是看谁有过错,这也是“并非谁死谁有理”的核心所在。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数据,2023年至2024年,全国范围内因农村自然区域意外溺亡,家属起诉相关单位索赔的案件有800余起,其中近70%的案件都以家属败诉告终。 核心原因很简单,这类农村生产区域,管理者只要没有故意设置危险,没有未尽到基本管理义务,就不需要为他人的意外行为承担责任。 就像江西赣州一起案件,一名男子邀约朋友去水库野泳,不幸溺亡后,家属索赔118万,法院最终驳回了诉求,认定男子作为成年人,明知水库有危险仍下水,自身存在过失,同行者已尽救助义务,无需担责。 回到这起案子,村委会的职责是管理村集体事务、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公司作为稻田的承包方,负责稻田的种植和日常生产管理,两者都没有义务为一片普通稻田设置防护栏或警示标志。 民法典里明确规定,只有高度危险场所,管理者才需要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稻田作为普通生产区域,并不属于高度危险场所,自然不需要额外承担过多的安全保障责任。 而且大爷已经七十岁,具备基本的危险判断能力,蹲下洗手时没有注意脚下湿滑,不慎滑倒溺亡,本质上是自身疏忽导致的意外,和村委会、农产品公司没有直接关联。 湖北利川曾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溺亡案件,一名六岁男童在邻居家鱼塘边玩耍时失足溺亡,家属索赔超百万元,认为鱼塘主人没有做好防护。 法院审理后认定,鱼塘主人仅设置警示牌未装围栏,存在一定过错,承担10%的责任,而男童父母作为监护人,放任孩子独自外出,未尽到监护义务,承担主要责任。 这起案子和大爷的案子有本质区别,鱼塘位于居民区,行人出入频繁,而稻田是远离居民区的生产区域,本就不是供人休闲、洗手的地方,两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完全不同。 家属之所以会把村委会和农产品公司告上法庭,大概率是觉得这两家单位有赔偿能力,想找个“兜底”的对象,试图靠索赔弥补丧亲之痛。可法律不会偏袒任何一方,更不会让无辜的单位为他人的过失买单。 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法,村委会和农产品公司的核心责任是保护耕地、保障粮食生产,而非时刻看管每一片稻田,防止有人意外滑倒。要是按家属的逻辑,农村的小河、池塘、田地,只要有人意外受伤或死亡,相关单位就要赔偿,那以后谁还敢负责农村的生产管理? 这类案件的频繁出现,也反映出一些人对法律的误解,总觉得“死了人就该有人负责”,却忽略了自身的责任和过失。数据显示,农村意外溺亡案件中,因自身疏忽导致的占比高达82%,其中老年人和儿童占比最高,大多是因为没有注意自身安全、缺乏危险防范意识。 大爷的离世确实令人惋惜,但惋惜不能成为冤枉无辜者的理由,更不能用“谁死谁有理”的歪理去索要高额赔偿,否则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还会寒了那些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