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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7月11日,周恩来总理与朝鲜首相金日成在北京签署并交换《中朝友好合作互

1961年7月11日,周恩来总理与朝鲜首相金日成在北京签署并交换《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这是中朝关系史上最具法律效力的核心文件。条约第二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遭受武装进攻时,另一方须立即提供全力军事及其他援助,确立了中朝事实上的准军事同盟关系。条约第七条规定,除非双方协商修改或终止,条约将自动持续生效。该条约已在1981年、2001年、2021年三次自动续期,至今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