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是找茬吗?江苏南通,某网络公司租下毛坯房,经过精装后做办公点。数年后,因业务调整

是找茬吗?江苏南通,某网络公司租下毛坯房,经过精装后做办公点。数年后,因业务调整只能违约搬离,公司撤离时,拆除了中央空调,房内留下空洞、线头及部分垃圾。房东看到这样不乐意了,拒绝收房,要求该公司将房屋恢复成毛坯原状。对方觉得他就是没事找事,岂有此理,不搭理他。结果男子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出乎预料! 多年前,刘某手里攥着一套闲置毛坯房,空着也是空着,便挂在中介打算出租。 没等多久,一家网络公司找上门,看中房子的户型和位置,想长期租来做办公场地。 对方开门见山:毛坯房没法直接用,必须全面装修,刘某心里一盘算,装修完房子反而更像样,后续出租也更值钱,当即点头同意,双方顺利签了租赁合同。 公司拿到钥匙后,二话不说投入真金白银,从地面铺砖、墙面刷白、吊顶造型,到水电改造、隔断隔间,里里外外折腾了大半个月,把空荡荡的毛坯房,改成了能直接拎包办公的规整场地。 刘某时不时过来查看,看着房子从灰头土脸变得整洁实用,心里甭提多高兴了。 双方相安无事过了几年,变故突然来了。 网络公司因业务调整,不得不提前解约退租,属于明明白白的违约。 刘某心里立马打起小算盘:租客违约在先,押金肯定不退给他!还有这装的板板正正的房子,再出租也不成问题。 让他万没想到的是,公司在搬离时,竟然拆除了中央空调,房顶上留下很多空洞、线头,地上也有部分垃圾。 他的心一沉,立马不高兴了,好好的房子搞得破破烂烂,这不影响出租吗? 随后他直接甩出一句:把房子给我恢复成毛坯原状,不然别想交接! 公司负责人一听目瞪口呆:装的好好的房子才用几年,让砸掉地砖、拆了吊顶、铲掉墙面,变回光秃秃的水泥壳子?这不仅是糟蹋钱,更是瞎折腾。 双方当场吵翻,公司觉得刘某是故意刁难,想借机讹一笔拆除费。 刘某则咬死“我租给你是毛坯,你还我也得是毛坯”,寸步不让。 好好的交接变成了僵局,刘某咽不下这口气,转头就把这家网络公司告上法院,诉求很明确:要求租客把房屋彻底恢复成毛坯状态,赔偿相关损失。 法庭上,刘某振振有词,摆出一副受害者的姿态,强调自己的房子被改动,必须回到最初的样子,仿佛占尽了天理人情。 《民法典》第715条第1款: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法院审理后查明,网络公司的装修是经刘某同意的,并非擅自拆改或增设他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屋内的地砖、墙面、吊顶等装修,早已和房屋形成附合,强行拆除只会造成房屋损毁,还会浪费大量建材和人工。 更关键的是,租客提前违约固然有错,但刘某要求“恢复毛坯”的诉求,完全是过度维权,本质上是无端消耗社会资源。 虽然网络公司因业务调整违约在先,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刘某要求“恢复毛坯”的诉求属于过度维权。 ​ 法院采纳了“物尽其用”的原则。既然装修是刘某同意的,且对房屋增值有益,法律不鼓励通过破坏性拆除来恢复毛坯。 最终法院判决:依法否定刘某要求恢复毛坯原状的诉讼请求,同时判令租客补足欠缴的租金、物业费,修复墙面空洞、清理遗留垃圾,承担该承担的违约责任。 有人说,刘某就是觉得公司撤离,中央空调拆除他心理不平衡,故意找茬。 有人说,为什么要拆除?带装修的不比毛坯好出租?便宜没赚够? 还有人说,假如租客装修的风格,房东或者下个租客不喜欢,要重新装修!那么拆除和排渣费用谁来出?所以房东让恢复毛坯情有可原。 法律讲情理,更讲理性,租房市场的公平,从来不是单方面的“我想怎样就怎样”,而是权责对等、物尽其用。 好的租赁关系,是互相成全,不是互相刁难;法律守护的是合法权益,不是歪理算计,更不允许明目张胆的资源浪费。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