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78岁老太一生未婚,无儿无女,独居在一套老房中。几年前她得了帕金森病,需要人照顾,她每个月雇保姆6800元,可她退休金5000元。老太答应由的远在外地的外甥养老。不够的部分都是外甥给补贴,可老太病情越来越重,外甥夫妇想将老人房子卖掉,把她接到身边照顾,可外甥要想成为老太的监护人,必须要老太上面的8个兄弟姐妹签字同意,外甥犯难了:那些人有的去世了有的子女在国外,怎么凑齐盖章啊? 最近,江苏常州的陶女士和丈夫徐先生,愁得睡不着觉。 夫妻俩特意赶到上海,想把独居的78岁姨妈张阿婆接回常州养老,好好照顾她的晚年。 可这件看着合情合理的孝心事,偏偏卡在了一枚小小的公章上,而问题的根源,是阿婆那8个几乎失联的兄弟姐妹。 徐先生是张阿婆的亲外甥,几年前,阿婆所在的居委会辗转联系上他时,老人的身体已经大不如前。 帕金森病一步步侵蚀着她的身体,从手脚发抖到无法行走,最后连说话都变得含糊不清。 经法院认定,阿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起居全靠保姆照料。 阿婆每月退休金只有5000元,可请住家保姆一个月就要6800元,这中间的差价,徐先生夫妇默默补贴了好几年,从没抱怨过。 看着阿婆住在没有电梯的老房子里,整日被困在房间里,夫妻俩心里不是滋味。 他们和阿婆反复沟通,老人清醒时明确说过,愿意跟着外甥夫妇去常州养老,让他们全权负责自己的晚年生活。 为了让阿婆住得舒心,夫妻俩盘算着把上海的房子卖掉,用卖房的钱支付养老、医疗和保姆费用,剩下的存起来给老人应急。 可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阿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办法自己签字办理房产交易,必须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处理。 徐先生向法院申请担任阿婆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而居委会迟迟不肯盖章,原因让所有人都无奈,张阿婆在家排行老9,上面还有8个兄弟姐妹。 这些年家族成员分散各地,往来极少,有的已经去世,有的子女定居国外,连联系方式都找不到,更别说征求他们的意见了。 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也犯了难,这是他们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 一边是真心实意照顾老人的外甥夫妇,一边是复杂的亲属关系。 万一盖了章,日后突然冒出其他亲属主张权利,或是外甥夫妇拿到监护权后疏于照顾,老人的财产和晚年谁来负责? 出于保护老人财产安全的顾虑,居委会只能慎重再慎重,希望法院先出面查清8位兄弟姐妹的情况,再确定监护权归属。 陶女士夫妇理解居委会的顾虑,可看着阿婆日渐虚弱的身体,他们心急如焚。 3月13日,居委会负责人特意上门看望阿婆,老人虽然口齿不清,但意识格外清醒,拉着工作人员的手,断断续续地表达:愿意让徐先生处理房子的买卖,跟着外甥去常州养老。 老人的心愿很简单,就是想有个亲人陪在身边,安安稳稳走完最后一段路。 这件事陷入了一个让人无奈的“死循环”。 律师说,这是基层最常见的养老监护困境:法律规定要居委会同意,可法院没有居委会的材料又难以立案,两边僵持,最受苦的是老人。 她曾见过不少老人,在漫长的调查和等待中,没能等到妥善的安置就离世了。 律师坦言,居委会的谨慎可以理解,但不能因为怕担责就止步不前。 出具同意书后,居委会依然有监督职责,一旦发现监护人侵害老人权益,随时可以申请撤销监护权。 法律的初衷是保护老人,而不是让善意卡在流程里,让孤苦的老人无人照料。 如今,徐先生夫妇还在为阿婆的监护权奔波,居委会也在积极协调法院调查亲属情况。 有人说,其实很好解决,由居委会、亲戚和老人三方签协议,房子卖了,钱由政府监管,支付亲戚照顾老人的费用。 亲戚只要能善待老人送终,老人去世后其剩余遗产由亲戚继承。否则,居委会有权收回亲戚对老人的监护与继承权。 有人说,居委会没这个权利,要政府出面授权啊,政府部门跟街道办、居委共同监督…… 有人说,为啥非要卖掉上海房?外甥把老人接过去,把上海房子出租就好了,租金都足够养老了吧! 有人反驳:不趁老人在世时办妥,老人百年以后涉及到继承权就更难办了! 大家都在等一个结果,等阿婆能早日离开空荡荡的老房子,去常州过上有人陪伴、有人照料的安稳日子。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