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辛某故意杀人抗诉再审案的完整细节公开后,在司法领域引发强烈震动。这起横跨八年的命案里,被告人辛某从一审死缓,到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无罪,甚至已经启动国家赔偿申请程序,最终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直接立案复查、依法抗诉下,被再次锁定为杀人真凶,重新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整个过程里,所有曾经被原审法院认定为“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最终全部被一一击碎,成了国内疑难命案抗诉监督的标志性样本。
这起案件的起点,是一段矛盾早已积重难返的感情。被告人辛某出生于1963年,案发前是大连某家具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被害人张某某遇害时年仅33岁,两人是交往中的男女朋友关系。张某某始终希望辛某能与前妻彻底划清界限、和自己登记结婚,却多次发现辛某刻意隐瞒婚况,离婚后仍长期和前妻共同生活,两人因此频繁爆发激烈争吵,怨恨和猜忌在一次次争执里不断升级,矛盾早已到了一触即发的地步。
2015年3月5日晚7点到次日凌晨4点,在大连市某小区9层张某某的住所内,两人再次因为结婚和隐瞒婚史的问题爆发冲突。争执过程中,辛某用手掩住张某某的口鼻,直接导致张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为了掩盖自己的杀人罪行,辛某没有选择就地藏匿尸体,而是冒险将张某某的尸体从9楼抛至楼下,试图伪造出被害人自行坠楼身亡的假象,以此洗脱自己的嫌疑。
2016年1月,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辛某提起公诉,当年8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辛某故意杀人事实成立,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辛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正是这次发回重审,让案件走向了完全相反的方向。重审阶段,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案件存在多处无法排除的重大疑点:被害人末次进食时间为死亡前4至6小时,但该时间点无法精准确定,直接导致被害人准确死亡时间无法锁定;没有客观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辛某离开案发现场的具体时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的具体作案手法、使用的工具始终没有查实,没有对应的客观物证支撑;辛某在凌晨4点左右离开被害人所在小区,而被害人尸体在清晨6点20分至40分之间才被发现,中间存在近两个小时的空白时段;被害人的住所内遗留多枚足迹,始终没有完成全部比对工作;被害人的手机下落不明,不排除存在财物损失的可能;加上案发时现场房门的配套钥匙具体数量始终无法查清,原审法院最终得出结论:无法排除辛某离开案发现场后,有第三人进入现场作案的合理怀疑,全案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证据之间的疑点没有得到合理排除,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足以认定辛某杀害张某某的事实。2018年1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辛某被宣告无罪。
无罪判决作出后,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时限内提起抗诉,但后续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8年11月决定撤回抗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裁定准许撤回抗诉。拿到无罪判决的辛某,随即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眼看着就要彻底摆脱命案的所有追责,全身而退。
被害人的父亲张某始终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在2018年11月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撤回抗诉的决定,重新对辛某的无罪判决提起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复查后,认为案件不符合抗诉条件,作出了不予抗诉的决定。走投无路的申诉人张某最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坚持主张在案证据已经完全能够证明辛某就是杀人真凶,绝不存在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这起申诉后,没有将其作为普通的普通申诉件简单驳回,而是经审查认定原无罪判决很可能存在确有错误的情形,正式决定立案复查。办案组没有停留在原有案卷的纸面争议里,而是完全围绕原审判决列明的四大核心疑点,逐项开展补证调查工作,用扎实的客观证据逐个击破所有“合理怀疑”:
办案机关通过被害人胃内容物消化程度的重新鉴定,结合案发前最后一次共同进食的关联佐证,最终精准锁定被害人的死亡时间为2015年3月6日凌晨3时至4时之间,彻底推翻了“无法确定准确死亡时间”的原有结论;
通过辛某离开小区的监控录像、沿途通行记录、后续活动轨迹的交叉比对,完全证实辛某是在确认被害人已经死亡之后,才离开案发现场,不存在“被害人死亡时辛某已经不在场”的时间空间漏洞;
对案发现场提取的所有生物痕迹进行重新检验,确认现场仅检出辛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的基因型,完全没有第三人的DNA痕迹,结合现场门锁完好、室内没有任何翻动痕迹、没有任何财物丢失的客观情况,直接排除了陌生人入室作案的可能;
结合全案感情纠纷引发凶案的熟人作案特征,原审判决提出的“第三人持钥匙进入现场作案”的假设,完全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支撑,所有可能性都被彻底排除。
经过全面复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辛某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应当依法纠正。2022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就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抗诉意见中,最高检明确指出:辛某事前有明确的作案动机,其关于侵害行为的供述细节,与被害人尸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客观性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相互印证链条,所有原审阶段无法排除的疑点,全部通过补证调查得到了合理解释,全案证据已经形成闭环的证明体系。
202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同年12月27日,大连中院作出再审一审判决,认定辛某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辛某再次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辛某退回此前已经申请的国家赔偿金,考虑到被害人家属在漫长的八年申诉过程中承受的巨大精神伤害与生活压力,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也按照规定,向被害人家属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
从一审死缓,到重审无罪,再到最高检抗诉后最终重回定罪轨道,这起横跨八年的感情凶案,恰恰是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核心价值的集中体现。它用最扎实的补证过程证明:所谓“证据不足”的疑点,很多时候不是客观上根本无法查清,而是需要司法机关拿出直面争议的担当,顺着每一处存疑的细节深挖到底。不臆断、不擅权,用客观证据击碎所有站不住脚的无罪假设,让已经险些脱逃的真凶重新回到法律的制裁框架里,这正是公众对司法公正最朴素也最核心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