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张女士应聘糖水店全职,试岗8天,每天从早10点干到晚10点,整整12个小时!炸小吃、出糖水、擦桌子、洗碗、结账,店里的活儿她一样没落下。结果呢?8天下来,一分钱工资都没拿到!
老板给的理由更是:“学徒没有工资,招聘时已经提前告知了。”甚至还拿出“店规”说事,称张女士是来学技术的,店里还管饭,过生日发了168元红包,已经仁至义尽。更离谱的是,老板还倒打一耙,说张女士试岗期间操作失误,把鸡翅包饭做生导致顾客差评,给店里造成了损失。
听听,这是人话吗?
首先,法律上压根就没有“无薪试岗”这个概念!《劳动合同法》写得明明白白: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张女士进了店,接受了管理,干了活,那就是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不管叫“试岗”、“学徒”还是“考察”,只要付出了劳动,就必须支付报酬。那个所谓的“提前告知无薪”,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从一开始就是废纸一张!
别拿“学徒”当遮羞布。张女士是去应聘工作的,不是去交学费上培训班。她干的是店里经营的本职工作,创造的是商业价值。老板想白嫖劳动力,压缩用工成本,就别怪法律不留情面。
再说那个“造成损失”的借口,更是无稽之谈。新手操作不熟练,效率低,甚至偶尔出错,这本身就是企业招聘新人必须承担的经营成本和风险。除非能证明员工是故意搞破坏,否则这种正常的损耗怎么能转嫁给劳动者?难道因为厨师炒菜咸了,顾客退菜,厨师当天工资就不发了?这逻辑简直荒唐至极!
这种行为,不仅是道德上的无良,更是法律上的明知故犯。现在有些小老板,觉得几百块钱不多,欺负求职者维权成本高、怕麻烦,就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底线。如果这次让老板得逞了,明天就会有更多店铺效仿,搞“无薪试岗”,把求职者当免费劳动力用。
所以,对于这种知法犯法的行为,人社部门必须介入,不仅要责令老板补齐这8天的血汗钱,更应该依法给予严厉处罚!罚款也好,曝光也罢,必须让他感到痛,让他知道违法是有代价的。只有罚得他不敢再犯,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还劳动者一个公平、有尊严的就业环境!
支持张女士维权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