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合法化,相当于给文艺创作者一个选择权:你可以抄袭,也可以不抄袭;不再有心理负担。
可能多数人习惯性地认为:如果抄袭合法化,那谁还辛辛苦苦搞原创呢?大家互相抄来抄去,把文艺领域搞成一个“垃圾制造场”,还能留住受众吗?受众避之唯恐不及,文艺领域不就该就地爆破了吗?
抄袭合法化,不代表所有文艺创作者都会放弃原创,争先恐后去当“搬运工”。所谓“如果原本非法的A合法了,所有人都会去A,以致完蛋”的逻辑是站不住脚的,事实也证明这种逻辑属于自己吓自己。例子多的是,最初社会认为陌生男女跳交谊舞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是非法的,但是,后来陌生男女跳交谊舞合法了,难道全社会的成员都去舞厅跳舞了吗?跳舞合法化只是给了人们一个选择权:你可以去跟陌生异性跳舞,也可以不去跟陌生异性跳舞;不再有心理负担。
有人可能会说:“抄袭合法化,坚持搞原创的不是吃亏了吗?那些搞抄袭的,制造‘作品’的速度远超搞原创的,不是会造成‘假货淘汰真货’的结果吗?比如,搞原创的‘十年辛酸泪’,而搞抄袭的三天两头就出‘新作’,搞原创的还怎么跟搞抄袭的争夺受众?不是注定被淘汰吗?”
作品被不被受众接受,会不会成为经典,文艺创作者能不能在文艺史上占有一席之地,跟作品是十年磨一剑,还是一个月一本书,跟文艺创作者是不是百分百原创,并不具有绝对的对应关系。比如早就有学者举证指出梁启超的某些作品抄袭了同时代中国作者和日本作者的某些作品,但是,梁启超在近代文化史、文章史上的地位对于现代人来说仍然不可动摇。梁启超可以说是三天两头出“新作”的并非百分之百的原创者(甚至说他是抄袭者也无妨),但能说是他争夺了十年磨一剑、百分之百原创的作者的受众,致使后者被淘汰了吗?
不能这么说。成名成家是一项很微妙的作业,具有偶然性和幸运性,在这方面是没有什么公平可言的。所谓造化弄人,所谓“世无英雄,遂使竖子成名”。
梁启超的成名,并不是他剥夺了被他抄袭文章的人的成名机会——去掉他那几篇抄袭别人的文章,仍然不影响他是文章大家的定位。当然这个话题说起来有些复杂,就此打住。

所谓欺世盗名,只要名利仍然属于最广大人民毕生追逐的目标,就肯定杜绝不了部分人弄虚作假、走捷径的念头和行动。而拒绝抄袭合法化,表面上是对老老实实搞原创的人的鼓励,实际上,恰恰是对搞抄袭的人的变相“掩护”,对老老实实搞原创的人的“心理折磨”。
搞抄袭的人是没有负罪感的,不管抄袭是否合法化,他们都会削尖了脑袋走捷径;而老老实实搞原创的人,因为认定“抄袭即罪恶”,所以除了一部分天赋高、韧性强、机遇好的原创者混出了名堂,大部分最终都回归了文艺爱好者的本色。假使抄袭合法化,搞原创的人不见得都能混出名堂,但最起码大家都没有了“抄袭即罪恶”的负罪感——这种人为的“心理折磨”消除了。
美国实行过一段时间的禁酒,即“喝酒非法”,但结果是什么呢?“无法无天”的人自然有渠道喝酒,“吃亏”的总是那些遵纪守法的人,要么怀着负罪感偷偷跟黑道人物做交易,满足生理需求,要么强迫自己禁欲——活在折磨中。(真正滴酒不沾的人不受影响。)后来取消禁酒令,喝酒合法化,也没有造成所有人都变成酒鬼——清教徒始终是清教徒。
所谓“古今文章一大抄”——抛开这句话的调侃意味,权当它是寓玩笑于真实——既然抄袭杜绝不了,为什么不尝试合法化、接受实践检验呢?
有人可能会说:“如果抄袭合法化,那么有钱人就会明目张胆地雇人替自己‘创作’。一堆人天天东抄西抄,为雇主制造著作等身的‘文艺产品’,没钱的写作者还有改变命运的机会吗?这不造成阶层固化了吗?”
古今中外,有钱人都会为自己以及子女成名获利“死而后已”,只要认为有利可图,非法、反道德的事情他们也会冒险尝试。难道“抄袭非法、抄袭可耻”就能“震慑”他们走捷径的念头和脚步?如果能震慑的话,还会有那么多成名作家被揭露出有抄袭行为吗?
有钱人占有的资源肯定比没钱人多,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怎么办?就是努力合法挣钱,变得越来越有钱。
要缩短差距,消除阶层,不是禁止大家做什么,而是越来越开放,鼓励大家都有权做什么。比如,禁止抄袭,并不能震慑占有资源多的人以身试法——他们有的是办法走捷径。相反,抄袭合法化,某种程度上倒给了所有文艺创作者一个相对公平竞争的机会——当然这只是一个选项,抄袭并不保证一定比原创“急学先用,立竿见影”;抄袭并不保证比坚持原创更能改变命运。
另外,AI时代,资源共享,即使人类抄袭合法化,也很难是AI的对手,如果还一如既往囿于个人的“一亩三分地”意识,那文艺领域才有有朝一日就地爆破的危险呢!
可以比照文章有无AI生成内容的声明,文艺创作者要在作品开篇声明有无抄袭内容,这样就给予受众选择权,双方坦诚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