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采购文件可不可以出现品牌?!

黄皓招标 2024-04-27 10:20:20

关键词:

招标需求中的产品并非为必须引用品牌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采购项目,但你单位在采购文件招标需求中对钢琴琴弦设置推荐品牌为“德国进口鲁斯劳(ROSLAU)”。

案例如下: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2 (1).pdf

问题一:那么,什么时候采购文件才能标注品牌呢?怎么操作呢,还是不能出现品牌,看财政部国库司的答复: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所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替代性。

二、专家视角:

观点一:所有招标项目均不能指定品牌,否则属于违规行为(点击阅读:对《招标投标法》涉及规格、型号、品牌等相关条款的修订思考)

(一)涉及规格、型号、品牌与厂家的主要招投标法规

为了维护招投标的公正性,防范招投标出现招标与投标的串通,在招投标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了许多关于规格、型号、品牌与厂家方面的条款,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

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注意:在编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施工招标文件时,当遇到技术规格难以描述清楚的情况时,允许引用某些品牌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为例说明技术规格要求,但同时要求必须在参考品牌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用来表达招标人对拟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而且引用的货物品牌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

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此外,财政部相关文件也要求,不能指定品牌购买,技术和商务条款不能带有歧视性、限制性、倾向性条款。

除唯一的供应商才拥有的产品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可以指定品牌、型号外,其他情形都不能指定厂家、品牌和型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综上,所有招标项目均不能指定品牌,否则属于违规行为。

三、专家建议:

在项目招标时,建议参考品牌存在风险及规制(点击蓝色字体阅读)

为有效规避风险,笔者建议可从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切忌单纯地推荐单个品牌,或者推荐的品牌太少。如确实需要推荐单个牌子或者牌子数量不足3个时,提出招标文件应当同时说明投标单位可以选择除推荐牌子之外的同等级牌子。二是确定具体的技术参数,指标。通过客观数据使主观标准客观化同时招标文件上标明满足主要参数及采购要求设备材料也是可供选择的。三是避免限制性表述。例如,规避招标文件对“进口品牌”“合资品牌”的限定,排斥性表述,或者设定拒绝国产品牌的不合理规定等等。

到底设置品牌行还是不行呢??评论区可以留言讨论!

来源公众号: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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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皓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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