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企业单位,事业编制怎么办?

帮老兄聊聊 2024-06-06 05:59:29

按照中发(2011)5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我国的事业单位总体上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三种类型。

按照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是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将逐步转为企业;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将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一般都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这类事业单位具有较强的市场资源配置能力,通过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但由于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性质,工作人员享受的是事业编制。

按照事业编岗位设置的要求,事业单位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技能岗,工作人员实行竞聘上岗,采用聘用制,是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但事业单位属性背离了公益服务的性质,拿着事业单位编制和待遇,干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改为企业,虽然仅仅是一种单位性质的改变,但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改制过程中,需要制定改制方案,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核查,财务审计,债权债务的清理等。

在改制过程中,需要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单位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改制以后,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从事生产的经营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以后,由于事业单位的法人已经注销,已经按照公司法和工商规定,重新登记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企业法人是两类不同的主体,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全不一样。

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以后,原来的事业编制已经核销,不再有事业单位的属性和编制,事业单位过去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要重新与新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进行管理,而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其身份也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成了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改变,这种改变的难点就是人员的身份转换问题,与身份转换后的一系列待遇问题。比如不再有编制,所有人都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要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转为企业年金。

最大问题还是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办理退休的人员。虽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龄要视同缴费年限,但由于养老保险要整体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办法也是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算办法执行,对退休待遇影响还是存在的。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后,原来的事业单位已经注销,事业编制已经核销。转制后原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转换成了国有企业的职工,工作人员不再保留事业单位编制。工资福利待遇是按照企业的工资福利制度执行。部分经营效益比较好的转制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会高于原来事业单位的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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