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保”背后的逻辑性错误,投保人应该警惕,代理人应该重视!

秋柔聊商业 2024-05-23 07:37:03

疫情之前,商业保险近乎“疯狂”的发展,尤其是以高现价、长险短做、高浮动收益率为代表的理财型保险的发展,都预示着疫情之后退保的滋生。抛开职业退保人行为(我相信这部分投保人未来必定悔不当初),这些退保都是可以理解的,也是理财型保险的特征,且保险公司也为投保人提供了相关的保全服务。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后端资本管理的优化,问题就在于以健康险和年金险为代表的传统保险出现退保热潮,这就非常值得投保人和代理人深思。

被强化的退保理由

我们最常见的退保理由是保险费预算不足,正常情况下这只是偶然现象,是一种概率性事件:短期流动性不足可以通过保单贷款或变更缴费期等方式解决;中长期流动性不足则可以通过降低基本保额或减额交清(通常是高预算的理财型保险或长缴费期保单后期才会被建议)等方式解决。不到万不得已,我们不主张退保(所以投保人应该警惕任何退保劝导行为),尤其警惕这个理由在特定情况下被强化的后果:

(1)重整家庭财务规划。保险之所以需要代理人进行一对一销售服务,正是因为商业保险是一种对抗人性弱点的理性行为,代理人的作用就是以保险功能性淡化其理性特征,让其被投保人所接受,即投保人的行为有着“强烈”的非理性特征(女性比男性更容易接受保险也是这个原因)。随着时间的推移“感性”淡化,当你再次审视保单时就容易产生厌恶情绪。所以,作为职业保险代理人一定要始终与客户保持基本沟通,避免此类状况的发生。

(2)第三方劝阻。这是职业生涯最令人厌恶事件之一——它有一个“闺蜜”或“朋友”,相对来说“闺蜜”更加令人厌恶。“诚信”在金融行业是绝对的金字招牌,换句话说是否“信任”或“被信任”决定你在金融行业的“前途”或“钱途”。当你被一个非专业的人“信任”,那必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所以无论P2P还是中植系,这才是隐藏在背后的真正逻辑,其影响力在保险行业尤甚。

(3)金融环境恶化。正在当下,当金融理财市场环境恶化,投保人会审视自己的现金流,审视自己保单(金融资产)的安全性,这会被动降低投保人的保险费预算(本质是一种风险厌恶);投资亏损则直接导致投保人保险费预算不足,因此我说当下退保频发是意料之中,不足为奇。

(4)网络舆论。这是投保人最极端的不理性行为,即在没有任何“信任”的前提条件下“断臂求生”,与其说是受到主播的启发,不如说是在寻找一个恰当的退保理由。本人不想对此做出任何评价,每个人总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至于收益率过低这样的退保理由,先了解什么是经济周期,什么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复利)我们再来讨论,本人也多次发布过类似的文章,这里就不再赘述。作为投保人,你是否受到这些因素的“蛊惑”?

投保人的“自救”行为—审慎保险费预算

如果说中国保险业没有经历过经济周期是原罪,那么投保人没留下经济周期的印记则是退保的根源,即只有少数投保人或代理人会评估未来现金流缴付压力,或者说根本不了解如何评估这样的压力。对于传统的健康险,年金险,两全险(养老金)缴费期通常是大于20年,那就意味着整个缴费期必然跨过一个经济周期,我们在进行保险费预算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点。就我个人而言,确定投保人的保险费预算通常有四种方式:

1、投保人固定工资收入的10%。那就意味着投保人正常工作2-3年就可以实现20年以上保险费预算的累积,正常情况下未来2-3年的财务状况是可以精准评估或设计的;

2、社会平均工资的10%。对于低收入或无固定收入的投保人,社会平均工资无疑是一个比较科学的参考标准。理论上,它是国家对居民收入的政策性兜底;

3、家庭持续的、非工资被动收入的30%。很显然,被动收入作为保险费预算的安全性是最高的,且对投保人来说还具备财富锁定累积的效果。当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财富安全就会成为理财的核心,即富人总是以自己资本规模为优势,以更低的风险(收益率)获得相同甚至更高的财富增额,这也是增额终身寿险和信托受高净值客户青睐的原因。

4、缴费周期。如果以上三个原则失灵,那么缴费周期则是最好的调剂工具。因此,当我们设计保险费预算时,不要急于设定缴费期,而是先从保障需求入手,当保险费预算出现“困难”时再利用缴费周期进行调剂。

特别提醒:缴费周期不仅仅是投保时可以设定,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为投保人提供缴费周期内的保全服务。如果缴费周期内投保人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考虑向保险公司申请调整缴费期以获得更好的财务杠杆或安全。

从保险费率设定规则看保险费预算规则

保险费率是保险产品设计的金融假设,如果我们能了解保险费率设定的基本规则,那么我们就可以很好控制和选择我们的保险费预算(包括缴费周期),以获得最有价值的或符合自己偏好的保险费预算,这很重要。

1、保险公司总是以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为初始资本进行投资或风险管理用于支付保单的未来利益;

2、当保险公司设定费率时,总是假设一个小的(低于自身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投资收益率以提高投保人的保险费支付成本,降低自身承担的投资风险;

3、出于审慎的原则,理财周期(缴费周期)越长,选择的预设收益率越低。这与储蓄恰好相反,储蓄业务的目的是以获得资本的长期控制权为先,理财业务的规则是以降低未来不可预知风险为目标(这也是保险负债经营的特征之一)。

4、当保险公司设定费率时,总是假设一个高的(高于经验或行业平均水平)风险发生概率以提高投保人的保险费支付成本,降低自身承担的风险成本;

5、风险成本(自然费率之下)通常是随时间逐年增加,长的缴费期则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更多的风险裸露,具体体现就是投保人缴费期内的保障杠杆提高,但是总保险费增加(保险公司必然会部分转嫁给投保人)。

那么,“好的产品”(激进的产品)通常是违背上述基本规则设计的产品,并不是保险公司能力强的表现,更不代表保险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强。恰恰相反,此类产品会增加保险公司的未来风险,增加投保人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时至今日,我个人建议广大投保人不要低估保单的政策性风险。

保险费预算的产品规则

实质上,保险费率设定体现的是保险产品的特征(同类型产品的费率设定规则严重类同),所以当你报出产品类型,作为一个专业的保险代理人就已经十分清楚它是一个什么样的产品,有什么的利益(或者说它的利益范围),并不需要看计划书或保险合同。言外之意,永远不要把两个不同类型的产品进行微观比较。这里我们着重分析一下理财型保险的费率特征。

理财型保险,体现的是利差且投保人的盈利利差=保险公司的负债利差(即体现保险公司负债经营的特征)。换句话说,区别去股权分红是对既得利益的分配,保险分红是对未来利益的假设,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负债,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深刻理解。

对投保人来说,如果你的实际理财收益率大于保险公司的理财收益率,那么选择长的缴费期则有利于投保人利益最大化。反之,则选择短的缴费期。

对保险公司来说,当投保人选择长的缴费期,减少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费的周期,保险公司就会通过增加费率的方式补偿自己的损失(投保人利益受损)。

或者我们可以直接说,对于理财型保险,选择短缴费期的投保人总是会获得比长缴费期投保人更多的保单利益,缴费周期越短,投保人获益越大。无论如何,一个理财型保险选择标准缴费期(20年)是应该被禁止的,尽管保险公司可能提供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结束语

“被诱导”,“被欺骗”永远不应该成为你退保的理由。当你对保单进行整理和重新审视,一定是立足于当下去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意气用事寻求所谓的“公平”与“正义”,哪怕是可以全额返还保险费,因为你投保当时的条件与环境都是不可逆的。

投保单上总是有一句话:你是否基于第三方人利益或要求购买该保单?如果你勾选为“是”,则会诱发一系列的核保要求。所以,作为投保人一定要独立自主做出你的决定,无论作为父母、子女、配偶还是朋友,请不要以自己的价值观肆意干涉他人的投保意愿。

商业保险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自助行为,与它人无关。当你了解掌握保险的特征,保险才能变成你的工具,退保损失的本身也是对投保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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