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遛狗不牵绳,八旬老太被扑倒受伤,法院:赔偿8.8万

小李说地名 2022-10-18 01:58:37

在小区内散步的老人,被草丛中突然窜出的一只黑色大狗吓到,在躲避大狗的过程中摔倒在地.....

事件回顾

2021年6月25日晚上7点左右,80多岁的张某(女)吃完晚饭后,在家人的陪同下出门散步。张某和家人的步伐不是很快,途径一块草地时,一只黑色的大狗起身朝张某扑过去,导致张某受到惊吓。张某在躲避的过程中,失去平衡,被绊倒在地。

事发后,大黑狗的主人跟张某及其家属道歉后,把狗牵回家中。之后,与张某的家属协商,并开车将张某送到医院检查。

大狗主人沈某将张某送到医院后,垫付了2000元的医药费,在得知张某有家属陪同后,便离开了现场。

张某受伤后,先后在宁乡某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6天。经过伤情鉴定,张某右股骨颈骨折进行全髋关节置换术后,构成九级伤残。伤后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

张某出院后,就赔偿问题和沈某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沈某赔付1万2千元后,就拒绝赔偿。沈某起初承认她是大狗的主人,之后反悔大狗不是她养的,她只是帮朋友养几天。

面对沈某的推卸责任,张某和家属协商后,将沈某告上法院,要求沈某承担医疗费用。

法院判决

宁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沈某和张某是同一小区的居民,据调查黑色大狗为沈某所养。沈某未按照规定,没有给狗拴上狗绳,也没有采取其他安全防患措施,任由狗在草坪上玩耍,给同小区的其他居民带来了风险。

张某途径草坪时,被扑面而来的大狗吓到,从而摔倒在地。张某的摔倒和沈某遛狗不拴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作为大狗的主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据查明,张某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疗养费用等共计8.8万元,最后,法院判处沈某补赔7.6万元。

法条依据:

《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犬只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智能犬牌;(二)用2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注:图片来源网络,仅供叙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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