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药房药师发错药被开除严重吗?有药师被判刑!

营养均衡餐桌 2024-07-01 13:26:48

来源:pharmacists药问

近日,听同学讲了一个案例。

30年前,一个药房同事为一患儿发放氨茶碱片。交代用法用量时,写错了剂量,最终导致患儿死亡。家属不依不饶,要求药房同事偿命,经过多方协调,同事最终被开除。

听闻此事,有人表示医院编内人员被开除十分鲜见。另有人表示,没偿命就不错了。还有人表示,开除只是没有工作,其并没有失去自由。

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比起判刑,开除确实算轻了。

中国法院网曾经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

4岁男孩洋洋因病前往安徽省淮南市某医院接受治疗。

在此过程中,因医师和药房工作人员疏忽,导致洋洋在输液后出现异常,最终抢救无效身亡。2016年10月24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事故案,药剂士李某被控犯有医疗事故罪。

“孩子才四岁,到医院去看个病,咋就人没了呢?”

据洋洋的大伯高峰介绍:

2016年4月27日上午9时许,洋洋有些咳嗽,因为淮南市某医院是医保定点医院,家人就把洋洋送到了这家医院治疗。可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中午12时许,洋洋在接受第三步输液时,刚吊上2、3分钟,突然出现了头晕、视力模糊、出现重影、看不见东西、嘴唇发紫、口吐白沫等症状,2、3分钟后,洋洋停止呼吸并昏迷。“当时主治医生储某不在场,值班护士和值班医生立即给予了抢救,并停止输液,更换液体。”高峰说,抢救持续了大约十几分钟,家属非常着急,在抢救过程中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孩子随后被送到淮南市新康医院抢救,傍晚5时58分宣布死亡。

落款为“淮南市XX医院医务科”的《关于患儿洋洋医疗纠纷的情况说明》中称:

4月27日上午9时许,洋洋因“发热胸痛两天”到该院就诊,接诊医生儿科主任储某,经过化验检查,发现洋洋有细菌感染征象,决定给予输液治疗,在开具处方时,误将维库溴铵(肌松药)当成化痰药(氨溴索)开出。4月30日,淮南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显示,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相关资料,鉴定专家组认为:

(1)淮南市某人民医院医生储某用药错误,诊断与治疗不符;

(2)药师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药,即未予以审核处方就发药;

(3)护士在操作过程中,未违反“三查七对”,未违反操作规程,但护士在第一次使用维库溴铵该药时,未尽到注意义务;

(4)淮南市某医院抢救不规范(未针对维库溴铵该药进行抢救);

(5)维库溴铵是致死的主要原因,不排除该药过敏致死(在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

鉴定结论是:构成医疗事故,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完全责任。

在庭审当中,公诉人指控,2016年4月27日,姚女士带着儿子洋洋到淮南市某医院儿科就诊,儿科主任储某检查后,诊断洋洋有发烧、咳嗽、咳痰、扁桃腺肿大的症状,遂开含有克林霉素、阿米卡星、注射用维库溴铵等药物处方,让姚女士前往门诊药房交费取药。门诊药房当班药剂人员李某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未予以审核即发放药品。

李某声称自己不是药剂师,没有资格审核处方,是单位领导安排,他才发放的药;其是按处方拿的药,因为没有见过这个药,药品核对了,也问了主任,说是治疗化痰的,效果也很好。他还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自己所拿的是麻醉药品。李某认为自己对事故有责任、有过失,但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有异议,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代理律师也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后经淮南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完全责任;同时认定,淮南市某医院为合法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为合法执业人员;医生用药错误,诊断与治疗不符;药师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药,即未予以审核处方就发药;维库溴铵(本品主要用于辅助全身麻醉,易化气管插管及手术中骨骼肌松弛)是致死的主要原因,不排除该药过敏致死(在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定发放药品,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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