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万“消防门”劳动争议案取消开庭,北辰法院:去河北省教育厅调取证据

津沽姚教授 2024-08-09 17:39:01

不久前红星新闻报道的“河北工业大学诉姚教授百万名誉权索赔案”,经持续发酵,引发舆论热潮。大量读者留言表示“一个教授面对压力尚且通过网络发声,正常渠道的维权难度可见一斑”。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近日,河北工大姚教授与河北工业大学因“消防门”引发的罗生门事件再起波澜。

北辰法院为赴河北省教育厅调取证据取消原定8月6日的开庭

时间来到2024年7月19日,姚教授接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的传票,通知其于2024年8月6日早9时至该院第八庭,处理河北工业大学诉姚教授退还四十七万元光学者津贴的劳动争议案件。

接到姚教授关于该案的电话,笔者于2024年8月2日与姚教授面谈,当面询问退还劳动津贴一事。

与姚教授方面询问消防门问题

姚教授表示,尽管我已经按照与校方的约定,完成了元光学者的合同任务,但学校方面依然要求我返还四十七万元元光学者的劳动所得,令人匪夷所思!

另据透露,姚在河北工业大学任教期间,从无到有,为实验室的筹备、组建和运行工作,以个人名义投入的大量设备器材,在河北工业大学均与其个人无任何交接的情况下下落不明,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个人财物也被侵占,且校方拒绝归还,由此引发了舆论对于校方相关领导是否存在职务侵占行为的诸多质疑。

8月5日下午三时许,正当姚教授为翌日开庭紧张准备时,突然接到自称北辰法院工作人员的来电,通知其开庭取消,具体开庭时间待定,随后发来一份没有盖章的通知文件。姚教授继续追问取消开庭的原因,该工作人员表示,法庭需要准备车辆,赴河北省教育厅等案件相关部门继续调取证据,因此原定开庭计划取消。

据姚教授透露,此前其向北辰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调取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津公(红)转交字[2022]066号”信访答复意见书及红公(丁)调解字(2020)36号《治安调解协议书》等本案相关直接证据,北辰法院在电话中通知已进行了调取。

另据笔者调查发现,校方坚称姚教授殴打学生的关键证据——红公(丁)调解字(2020)36号《治安调解协议书》,已经天津公安机关查实,属于违法出具,出具流程不仅不符合法律规范,还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经办人已被另行处理。

另姚教授提出向河北省教育厅申请调取该单位在《申诉处理决定书》提到的:2020年7月28日,耿某某签字并送至学院办公室的《呼吁信》;7月29日,王某签字并送至化工学院办公室的《呼吁信》;以及7月30日和31日,刘某将呼吁信发送到QQ群的聊天记录等,均指向河北省教育厅在出具《申诉处理决定书》流程当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可能。

13年耕耘成果一朝尽丧!47万劳动所得也要退还?

2023年5月8日,河北工业大学相关领导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该校出具的《中共河北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我校给予原化工学院教师姚颖悟开除处分的情况说明》为依据,要求仲裁庭支持校方主张——姚教授退还47万元光学者津贴。

同年5月31日和6月20日,经仲裁两次开庭审理,于2024年2月5日做出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4)第02017号裁决,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裁定姚教授退还河北工业大学元光学者津贴,共计人民币47万元。姚教授不认可该裁决,遂在北辰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询问姚教授是否完成与校方的约定,该笔津贴是否属于劳动所得?姚教授表示,根据与校方签订的元光学者聘任合同显示,在自己于河北工业大学任教期间,已完成聘任合同内容,并严格遵守了与校方的约定,该笔津贴实为劳动所得,因此不存在所谓“归还”的道理。

对此,河北工业大学方面有不同的声音。

纪委认定党外人士存在“违纪”,河北工大迷之“操作”令人费解

在笔者针对本次事件持续的调查核实过程当中,发现河北工业大学向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一份加盖“中共河北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公章的《情况说明》里,赫然出现:“姚颖悟违纪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用词。

但据河北工业大学纪委核实,姚为河北省委认定的无党派民主人士,并非中共党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姚教授作为无党派人士,并不是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对象。

河北工大纪委指控姚教授要求学生写举报信举报自己

河北工大纪委的《情况说明》声称:“姚颖悟多次要求包含其本人学生在内的4名研究生撰写、寄发举报信等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

同时河北工业大学向北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供了耿某群、王某L、刘某、王某Y等四名研究生撰写的4封“举报信”作为证据。

而这四封举报信的“被举报人”竟然均为姚教授自己。

仲裁裁决显示,河北工业大学未提供姚教授胁迫耿某群等人举报自己的相关证据。

执法权“外包”?教授“打人”的认定权究竟谁说了算?

河北工业大学向北辰仲裁委提供了无双方当事人签字,且关键处被故意涂抹的《治安调解协议书》(红公(丁)调解字[2020]36号)作为证据。该《治安调解协议书》并未做出姚教授殴打过耿士群的认定,也未做出伤情认定。

河北工业大学向仲裁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在公安机关2020年11月3日受理案件后,河北工业大学在纪委指导下启动了该公安案件的调查,在未经过公安机关的情况下,由河北工业大学对该治安案件做出“事实”认定和伤情认定。

《情况说明》显示河北工业大学的认定结果为:“10月 23日上午,姚颖悟在化工学院实验室对1名学生耿某某进行辱骂,殴打,经天津市人民医院诊断,耿某某“耳外伤、软组织挫伤”。

而这个“耳外伤、软组织挫伤”,来源于耿某某的自述。同时,记录所谓“耿某某进行辱骂,殴打”的录像或录音,河北工业大学也没有拿出来过。

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校园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治安案件由公安部门管辖。

河北工业大学向劳动仲裁提供的法人证书证实,其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不是该案件有管理权的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丁字沽派出所”。

河北工业大学并非公安部门,对发生在校园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无管辖权限。

仲裁裁决显示,河北工业大学并未提供丁字沽派出所向其“外包”该案件管辖权限的相关授权文书与依据。

姚教授发声:河北工业大学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开除原告,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

河北工大纪委提供给仲裁委员会的《情况说明》显示,开除姚教授依据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但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处分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举办单位”栏所记载的部门为准。

河北工业大学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在开除姚教授期间,其举办单位为“河北省教育厅”,即河北工业大学的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

姚教授认为,河北工业大学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开除原告,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

关于名誉权案二审已超审理期限,尚未出判决

2024年5月29日,红星新闻报道了河北工业大学起诉姚教授侵犯名誉权索要一百万巨额赔偿案二审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的消息。开庭通知显示,二审庭审采用“速裁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规定: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从姚教授处了解到,该案件从2024年4月10日通知立案至今,已经超过三个月的审理期限了,仍然没有出判决。

另据法律相关人士透露:名誉权赔偿案例金额通常在5万元以下,而河北工业大学就名誉权一案起诉姚教授,索要一百万赔偿,超出合理范围,而高额的赔偿金额也造成律师费水涨船高到12万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公款支付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的项目,需经公示并公开招投标。目前案件涉及两个律所的选取,有无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合规流程,值得持续关注。

转载自今日头条:海河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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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沽姚教授

简介:河北工业大学消防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