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内日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