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条”到底讲了什么?

律学法考课程 2024-05-26 05:47:15

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前段时间可谓在各大媒体上掀起一场“法与情”的深刻讨论,影片通过微喜剧的形式讲述了三个看似独立实则紧密相连的故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线索,去让观众思考和探索何为“公平正义”、何为“法之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

什么是正当防卫?

从法考中刑法的两阶层体系来看,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定的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从其外观上来看,正当防卫属于是“犯罪行为”,但是因为《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使其合法化。在法考当中对正当防卫的考察主要集中在: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2.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分上。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4)主观条件:具备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图。(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分上,要注意的是:防卫是否适时、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在进行分析时断不可以“套公式”的方法,也不可以“事后诸葛亮”的角度去思考定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立足于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不能苛求防卫人,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可以将自己带入当时的案情之中,设身处地思考防卫人的行为是否合理,最终再得出结论。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电影《第二十条》的原型包含了我国刑法案件中著名的“辱母杀人于欢案”与“昆山反杀案”。先简要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两起案件的案情:

“辱母杀人于欢案”: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上门讨债。苏银霞与于欢均被限制人身自由,且苏银霞被催债人当众侮辱,其子于欢看到母亲被辱后奋起反抗,最终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次年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后于欢上诉,同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于欢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5年。

“昆山反杀案”:昆山反杀案起于道路行车纠纷。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车辆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最终,司法机关在深入分析案件证据、准确适用相关法条的基础上,认定于海明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两起案件对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以及司法理念的变革有着巨大的影响,甚至可以称之其为“里程碑”案件。其实在刑法制定之初,“正当防卫”条款便一直存在,只是被适用在实践中的频率几乎为零,被人们戏称为“沉睡的条款”,但在昆山反杀案判决作出之后,越来越多的正当防卫案件出现在公众视野,“正当防卫”条款终于苏醒。

作为一名合格的或即将合格的法律人,我们应当在心中立起一杆秤,时刻衡量着“法”与“不法”,在真正遇到危难之时,可以鼓足勇气站出来,绝不向“不法”低头。但在现阶段,抓紧时间努力复习专业知识,夯实专业基础,认真听课做题,便是我们对“第二十条”最好的理解、对“不向不法让步”最好的体现!

“做正确的事总有代价,但不能因为有代价就不去做!”

最后,希望各位在通过法考走上法律职业道路之后,也能时刻谨记电影当中那句台词——“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对自己经手每一个案件都用心去办理,负责到底,无愧于心!

对正当防卫相关内容比较感兴趣的同学,还可以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进行更深入的了解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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