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国际妇女节|全国两会,代表委员聚焦这些“她权益”

中国城市报 2024-03-08 14:54:02

2024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正值全国两会召开期间,今年代表委员提出了哪些聚焦女性权益保障的建议?中国城市报带你一起来看看!

就业问题

健全反就业性别歧视机制

保障女性平等就业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万立认为,对于女性就业有一些隐形的歧视存在,建议健全反就业性别歧视机制,保障女性平等就业。

预防就业性别歧视在中国虽然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可操作性和可适用性有待提高,职场中性别歧视问题仍然存在。万立建议,首先要健全反就业性别歧视规则体系,为司法和行政机关打击就业性别歧视提供明确指引。其次加强反就业性别歧视监管力度,提升就业性别歧视打击实效。

此外,除反向打击企业违法行为外,还需发挥正面激励的作用。万立表示,建议建立企业保障妇女权益奖励机制,通过对企业进行正面激励,提高企业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方面的积极性。

婚育问题

建议低收入家庭孕产妇婴儿纳入营养改善受助对象

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董事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创始人翟美卿建议,在原来的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实施低收入家庭孕产妇、哺乳期妇女、婴儿营养改善项目,对低收入家庭的孕产妇、哺乳期妇女、婴儿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补充,从“保生存”向“促发展”转变,为妇女儿童的健康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助力构建健康中国。

具体建议为:

一、将低收入家庭孕产妇、哺乳期妇女、婴儿纳入营养改善受助对象。为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要求的“改善妇女营养状况,预防和减少孕产妇贫血”这一目标,建议将低收入孕产妇、哺乳期妇女等经济困难妇女及婴幼儿纳入营养改善受助对象。针对特殊妇女群体的营养需求,提供健康指导和营养补充支持。

二、拓展营养改善项目的补助形式。扩大营养改善项目的参与主体及服务内容,吸收优质企业参与低收入家庭孕产妇、哺乳期妇女、婴儿营养改善项目。通过提供食品消费券、补品消费券、膳食营养服务、医疗检测等多种形式,为妇女健康、儿童的成长发育提供更全面、更多样的健康支持。同时,把项目作为民生工程的一项内容,通过社区、学校等基层组织实施推广,做好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三、为营养改善项目提供专项资金保障。为低收入家庭孕产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营养改善项目予以资金支持,实现专款专用,落实到位,使计划能长期开展实施。倡导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财政部一同成立专家组研究具体实施细则,资金来源除国家财政拨款外,同时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捐赠,扩大资金来源范围。

四、成立专家组开展营养健康公益服务。将专业的营养健康管理理念传递给低收入家庭孕产妇、哺乳期妇女、婴儿等目标群体。通过开展公益讲座及专家指导,提供妇女营养健康、孕期保健知识、婴儿喂养及护理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对孕产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儿营养健康问题的关注和宣传,扩大社会了解面,推动项目得到大范围有效实施。

建议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

完善未婚女性冻卵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指出,目前,我国现行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已经部分地区施行,但在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得到完全施行。导致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仅仅服务于生育登记的人群,未进行登记的人群无法享受生育政策。谢文敏建议,取消生育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这意味着,非婚生子女以及四孩以上都可以办理生育登记。

她建议,切实完善非婚生子女的落户、托幼、上学、就业等相关权益保护,逐步向未婚女性生育开放生育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议基层组织社区、街道、学校给予帮扶保护,做好引导教育,不让非婚生子女感受到歧视与伤害。

谢文敏还带来了《关于建议完善未婚女性冻卵制度的提案》,建议加强在冻卵技术领域的政策倾斜和科技投入,在部分经济发达城市进行单身女性冻卵试点,对单身女性冻卵进行立法规范。

谢文敏长期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从2018年起就在全国两会上围绕相关问题发声。此前,谢文敏曾提出建议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完善非婚生子女落户及其权益保护等多个提案,引起社会关注。

建议探索生育女职工弹性工作机制

建议允许女职工哺乳期1年可远程办公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建议,探索“自愿而非强制”导向的用人单位女性职工关爱办法。引导用人单位探索生育女职工弹性工作机制,允许女职工以“经济补偿性辞退、停薪留职、非全日制工作、远程办公”等方式度过生育哺乳期(分娩后一年),体现对女职工的保护和关怀,降低用人单位和女性职工顾虑。

彭静还建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并在加快推进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制度化,对养育3岁以下子女的父母双方提供每月1天的带薪育儿假,以及每季度2天的无薪家庭照护假。

她认为,当前,我国已逐步通过扩大生育保险范围、完善婴幼儿照护体系、强化生育财政补贴等方式补齐生育支持体系短板,但生育支持政策的实施效果较为有限,主要问题在于过度侧重于“生”而忽视了“育”:一是时间保障方面,我国现行的“基本产假+奖励产假”是针对产妇生产行为,而育儿假、家庭照护假等后端养育环节的假期基本缺失。

妇女权益保障问题

建议对反家暴不作为追责

建立反家暴多方合作机制

切实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指出,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涉及的机构众多,包括:公安、法院、检察院、妇联、民政等多个部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机构之间的联动存在一定问题。例如,一些受害人不知该向哪个机构寻求帮助;一些机构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时存在推诿、拖延等现象;还有一些机构在信息共享、证据收集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这些问题导致了对家庭暴力的处置不够及时有效,增加了受害人的痛苦时间。

为此,方燕建议,完善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例如出台执行联动规范、建立刚性约束机制,明确追责机制及责任后果等。此外,应明确上级单位的追责机制,根据不作为后果,各机构在内部从涉案人员的级别、考核、资格、评比、奖金等方面入手给予惩处。同时,建立受害人庇护联动体系,加强联动机制的监督和评估。

她还建议,国务院出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相关指导意见,各地方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加以明确,确保妇女不会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面临丧失成员身份的境地,确保其合法、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同时应当完善审查机制,出台相关审查细则,各乡镇政府还应当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对于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实际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侵犯妇女权益的情况要及时纠正,以保证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发挥应有的效果,切实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

建议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

确保农村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作家蒋胜男关注到,部分农村妇女因征地、流转和入股等原因失去土地,甚至从未分到过土地,造成了妇女普遍无地、少地以及失地现象的发生。蒋胜男建议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土地承包、流转、入股等过程中,确保农村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同时,加大对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废除离婚冷静期、增加男性陪产假、建议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此前几年,蒋胜男已多次聚焦女性,在两会上发声。

建议加强女职工权益保障体系

在实地调研中,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常州老三集团有限公司妇联主席、样衣部部长李承霞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为实现解约成本最小化,利用资源优势,通过调岗降薪、改变工作条件等方式,让“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自动离职,“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较低,女职工在权益受损后,维权的时间、精力成本则较高。”李承霞代表说。

李承霞提出,可以建立“三期”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部门移送、检察支持、司法援助、审理优先、社会救助”的一站式维权支持体系。

李承霞建议,相关部门在发现“三期”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线索后,及时向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大厅“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专用接待窗口移送。对于严重侵害“三期”女职工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予以支持仲裁、支持起诉;对办案中发现的侵害“三期”女职工公共利益的情形,由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

献给最美的你

最后,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家话剧院国家一级演员张凯丽通过中国城市报的镜头,对所有女性说一声:节日快乐!

■综合自中国城市报、中国妇女报、中国新闻周刊、中国新闻网、21世纪经济报道、检察日报、九派新闻、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央视网

■视频:中国城市报抖音号(zhongguochen10)作者:胡安华、李昔诺

■编辑:越玥、欧帆、张阿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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