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骑行身亡案司机被逮捕,“三大有利”因素支持司机无罪辩护

元芳有看法 2024-09-05 18:47:35

在事发25天之后,少年骑行发生碰撞致人死亡事件再次迎来争议消息,涉事司机姜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正式批捕。消息甫一公布,便引来巨大争议,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对姜某某进行批捕于法无据,难以服众。

其实,批捕姜某某并不意味着他必然有罪,这只是法律程序中的一环而已。毕竟,对于存有争议的事故,在没有彻底搞明白责任划分前,交警首先要交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然后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事实上,对姜某某的批捕并非近日才完成,早在事故发生的当天,姜某某被刑拘,在拘留两周之后,也就是8月25日,经由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容城县公安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姜某某执行逮捕。但是,批捕并不意味着姜某某会面临刑事处罚,这个没有必然性。

目前,姜某某的家属已经联系到知名律师为其辩护,从事故成因,以及既往案例来看,姜某某无罪的可能性极大。对姜某某而言,有几个有利因素:

一是交通事故的定性问题。到底是交通事故还是刑事案件,这是该案的一个核心问题,如果脱离了交通事故的认定范畴,那么姜某某必然涉嫌刑事犯罪。虽然该案是机动车和自行车之间发生的事故,看上去是确凿的交通事故无疑,但因为事发路段并没有交付使用,所以能否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将是该案下步进行辩护的焦点。

那么,该案到底符不符合交通事故要素呢?我们看司法解释。在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77条明确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按照上位法的办法,一切和车辆有关的事故,都应当定性为交通事故,然后按照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原则进行鉴定。

除了司法条款之外,还要结合事发路段的实际情况。事发路段虽然没有交付使用,但从现场和既往情况来看,和正常使用的道路并无两样,不但具备通车条件,而且交通标识齐全,事实上已经投入使用很久,所以不能简单地认定这条道路处于“非开放状态”。

二是这场事故是多方过错的悲剧。如果该案最终认定姜某某有罪的话,那么事故中的所有关联人都有罪,而且都比姜某某罪重。父亲未尽到监护责任,带着未满16岁的孩子骑行,而且还没有佩戴周全的护具。骑行组织团队未尽到组织责任,他们在组织骑行时,没有对骑行者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在确定骑行路线时,没有及时掌握道路是否可以通行。还有担任道路施工的发包方和承建方,道路既然已经具备通车条件,为何迟迟不交付。如果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位,悲剧都不可能发生,所以板子不能只打在姜某某一个人身上。

三是姜某某认错态度较好,能积极要求赔偿。姜某某是工薪一族,收入并不宽裕,加之妻子身患白血病,家里的重担全都压在他一个人身上,生活很拮据,但即便如此,姜某某仍然非常积极,在对方没有要求赔偿的情况下,还是筹集了20万元作为补偿,虽然这笔钱最终被退回,但姜某某的这份积极态度值得肯定。

姜某某的遭遇之所以让人倍感同情,是因为都知道他是最无辜的,好好的路上开着车,突然横祸降临,这事搁谁身上也无法安全应对。但悲剧已经发生,且孩子也去世了,姜某某纵使有错,也不至于批捕,更不能被判刑。

该案的最终结果,可能是姜某某无罪释放,但会给死者家人一部分民事赔偿,这应该是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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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9-05 20:31

    骑车人没有摔倒都没事。

元芳有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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