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出“卑劣”的牢笼,古埃及“女市民”如何跃居社会上流人士?

佟坤明爱读史 2022-10-09 16:26:48
引言

在古代社会,女性的地位一直都是卑劣的,“男尊女卑”的思想也是深入人心,俨然已经成为了旧社会传统思想中的糟粕,然而在古埃及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却“独树一帜”,虽然偶尔也会有反对女性的声音存在,但是都并不普遍,并且在这个时期还出现了“女市民”,有着极高的地位,频繁参与政事,成为了女性在社会上的重要发声群体。

拥有财产权的同时还频繁参与政事,经历了漫长的岁月之后,埃及女性争得了一定的社会地位,并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社会群体

“女市民”在埃及语言中被称为“昂赫妮尼乌特”,最早出现在埃及中王国时期,在这个词汇诞生之前,埃及女性的地位并不是很高,经历了漫长岁月的发展才争取到了一定的社会地位。

古王国时期,埃及女性在社会上有着很高的地位,不仅在家庭中地位很高,在财产上也有一定的地位,有一定的财产支配权。这一点可以从古埃及人自我介绍的时候看出,会将自己的母亲放在和父亲同样的位置,这在当时社会的其他王朝是不存在的。

第五王朝的国王乌纳斯在介绍自己的身世时会这样说:“乌纳斯的母亲是赫利奥坡里斯人,乌纳斯的父亲是赫利奥坡里斯人。”不仅将母亲和父亲放在同等地位一同介绍,还将自己的母亲放在了首位,由此可见,此时的埃及女性在社会上是有着一定的地位的。

《梅腾铭文》中记载,梅腾获得了来自母亲的土地,可以看出,王国时期的女性是有着自己的财产的,孩子们的财产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来源于他们的母亲,梅腾在描述父亲的财产时这样说道:“除了依附民和小型牲畜之外,一无所有。”这个时期的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很有可能是高于男性的。

女性们除了作为妻子和母亲在家庭中有着崇高地位之外,在社会生产力上也是重要力量之一,在一些壁画中就对当时的女性劳动有所描绘,穿戴华丽的女性,头上顶着农作物,手中抱着一些家畜。在宗教祭祀中,女性在第五王朝时期,可成为祭司。

即便是在第三和第四王朝时期,埃及社会仍然有着原始社会印记的情况下,女性在宗教上也有着自己的地位,之后还频繁出现在一些官员的自传之中,由此可见,这个时期的埃及女性除了在社会上有着一定的地位之外,还可以在担任官员。

中王国时期,女性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在社会上开始出现一些以女性为主角的石碑,并且在一些都市的艺术博物馆中,也存有这样的石碑,描述的主要对象也是女性。

由此可见,古埃及社会,女性们虽然对自己的父亲和丈夫仍然有着一定的依赖性,但是其社会地位相较于其他王朝来说是很高的,而到了新王国时期,埃及的女性们更是有了显著的提升,不仅地位明显提升,还以一种全新的姿态出现在一些文献之中,而这样的埃及女性也有了新的称呼---“女市民”。

新王国时期,埃及“女市民”成为五种土地持有者之一,并活跃在一些市场交易中,经济地位与男性相当,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女市民”在埃及出现的时间是很早的,在中王国时期就出现过,新王国时期,这个词汇开始大量使用,在一些文献和史料中频繁出现,并且被放在了名字的前面作为前缀。在众多记载“女市民”的文献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维尔伯纸草》。

在《维尔伯纸草》中,“女市民”是当时社会上五种土地持有者之一,在一些外国的文献中,将其称为“夫人”,据相关统计,女市民所持有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十分之一,这个数据是十分可观的。在土地所属上主要有两种,一种就是耕种自己的土地,另一种就是租用他人的土地。

在租用的土地之中,法老国库中的土地同样也是女市民们征用的对象,这些土地按照面积每年需要缴纳一定的赋税,税收标准不分种类一律相同,由此可见,作为古埃及社会的重要成员之一,女市民们在耕种土地以及缴纳税的过程中,与其他人的经济地位是相同的。

除此之外,对于女市民来说,这些租用的土地如果按时缴纳赋税了,那么这块土地的耕种权可以交给他们的子嗣来继承。女市民们还可以从个体土地拥有者那里获取土地,一些富裕的女市民们会将自己的土地租用给别人,由此可见,在女市民之间也是有着一定的贫富差距的。

埃及女性经济地位的提升还可以体现在频繁出现在一些经济文献之中。女市民们会经常参与一些市场活动,并且作为买家去购得自己所需要的物品。比如在一块陶片上就记载过,一名埃及的女市民买了一张椅子。而除了作为买家,女市民们还可以作为商家出现在市场之中。

由此可见,作为一个女性群体,女市民们在新王国时期的一些经济活动中,其活跃的程度丝毫不亚于安男性,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不仅可以耕种多种多样形式的土地,还可以交给自己的孩子来耕种。与此同时,女市民们也可以继承来自父亲和丈夫的土地。

最为主要的是,这些女市民们承担着和男性一样的赋税,这也说明了至少在经济领域,女性是独立的一个社会群体。在一些商品贸易中,女市民们可以作为买家也可以作为卖家进行交易,由此可见,新王国时期的女性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伴随经济地位的提高,经济活动逐渐频繁,也会存在一些纠纷,并且这些纠纷也被记载进了文献之中,这也可以看出,女市民们在文献中的活跃程度与她们在经济活动中的活跃程度是不相上下的。

经济地位的提高需要法律来保障,作为市场经济活动领域极其活跃的社会群体,“女市民”们的法律地位不言而喻

除了经济地位上的提高,女市民们在法律地位上的提高更是为她们提供了保障。其实这也是一种必然会发生的现象,作为市场经济活动领域极为活跃的群体,女性市民们合法权益以及行为也会有所保障。

首先就是体现在人身权方面,女性们如果遭到了别人恶意的伤害,那么将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伤害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除此之外,财产权也受到了一定的保护,在当时一起审判案件中,审判者曾经这样说道:“就连神明也对女市民的财产权予以保护,她应该拿走属于她的财产。”与此同时,女市民的继承权也被明确保护。

在《麦地那235号陶石片》中就记载了一名叫伊西斯的女市民为了夺回她丈夫的土地而发起了诉讼,并且最终胜诉。法律在一方面对女市民的权利起着保护作用,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女性的不良行为也有着严酷的惩罚,这在一些文献上也是可以查到的。

女市民作为埃及新王国时期的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她们的言行也受到整个社会的约束,一旦越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女市民们也一定会遭受到严厉的惩罚。

由此可见,女市民们虽然是新王国时期的重要力量,但是其言行也必须也符合时代以及当时社会的规范,与此同时,她们的基本权利也会受到一定的保障和保护,种种一切都可以表明,女市民的法律地位和男性是没有区别的。

综上,在一些经济文献以及法律中,女市民的身影频繁出现,这说明在古埃及的新王国时期,女性们的社会地位是有所提高的,不过整个梳理下来的话,可以发现,女市民们在当时社会的自然身份是各种从业者的妻子,无论各个阶层,都称之为“女市民”,但是不能将其和“已婚女性”混为一谈,在《第17年都灵大墓地日志》中就记载了一些未婚的女性被称为“女市民”。

由此可见,“女市民”与“已婚女性”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除此之外,“女市民”也不是泛指那些自由女性,在《梅尔A号纸草》中记载作为奴隶的女性也被称为“女市民”,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来看,有关埃及“女市民”的记载并不是很多,对“女市民”的研究也任重而道远,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古埃及新王国时期的女性,社会地位是有一定的提升的。

参考文献:

《古埃及女性地位》

《梅腾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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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坤明爱读史

简介:回眸那过往的以往,原来只是一场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