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保管不善导致个人信息被曝光,能索赔吗?

物业之友 2024-06-19 17:43:55

你知道你的个人信息在如何被收集、加工、使用吗?数字化时代,不少物业企业因管要,获取了大量的业主私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住址信息、财产信息、出行信息等。但因物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业主私人信息遭到泄露和非法出售等问题层出不穷。

2022年6月,田某发现小区另一名业主常某在小区业委会微信群中发

布文章,而文章内容赫然包含田某姓名、电话、住址、车牌号、驾驶证、行驶证照片等详细个人信息。田某十分震惊,几经周转后,田某得知常某系通过时任小区物业经理获悉其个人信息。后该文章被业主在多个微信群内转发,田某被部分业主谩骂。此前,田某另案起诉常某,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常某构成名营权和隐私权侵权。田某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与自己有合同服务关系,因工作原因掌握了自己的个人信息但未妥善保管和使用,反而存在故意泄露给他人的行为,对自己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田某要求物业公司于小区公告栏张贴书面道歉,并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5万元损害赔偿。

如何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筑起保护屏障,已成为信息时代的一道必答题。

不久前,强制“刷脸”进小区是否侵犯个人信息权益也引发了诸多舆论争议。争议的背后是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深切忧虑,也揭示了个人信息在采集和使用过程中的规范性亟待加强和完善。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

服务过程中,会获取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个人信息,收集到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乃至生物识别信息等在内的大量信息。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因工作原因搜集到业主的相关个人信息,本应有相应能力和措施保护业主的个人信息免受泄露,这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但其对业主的个人信息保管不善,对员工也未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其员工未经田某许可,将涉及到田某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相关信息被他人加以整台、利用,编辑制作了有损田某名誉的文章。

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个人信息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的处理准则,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的原则,田某个人信息被泄露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作为小区的“大管家”, 守护业主个人信息权益,是物业公司的应尽之责。为此,法官建议,物业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制定并完善业主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探索建立业主信息分类分级管理体系,设置专人专岗登记、保存、使用业主信息,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筑牢业主信息保护的防火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 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八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 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 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侵权 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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