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公司法新修重点(二)

律学法考课程 2024-04-25 05:37:04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次我们已经从术语调整、出资制度、股东失权制度、认缴出资额加速到期以及股东出资的连带责任五个方面对新《公司法》进行了简单的学习,今天我们继续探讨新《公司法》中其他的重点修订内容。

01、非货币资产出资

第48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新修之后,明确将“股权”和“债权”两种非货币性质的资产列入可出资的范围,此新增内容在今年的法考当中被考查到的几率是非常大的,在备考练习时需要留意。

02、股东可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第57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新法扩大了股东的查账范围,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股东在查阅会计资料时,可以委托会计和律师辅助行使权利。且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延伸至“全资子公司”,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资料也可进行查阅和复制。

03、取消股权转让的限制

第8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其他股东只要未在期限内答复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股权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其他股东应及时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未及时行使的视为放弃。

04、资本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

第214条:“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新法增加了资本公积金可以弥补公司亏损的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顺序应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之后。资本公积金能否弥补公司亏损在往年的考试当中考查的频率也很高,今年新修之后势必也会再次进行考查。

05、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

第83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第176条:“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这里特别注意,不是股东会以多数表决通过,而是所有股东一致同意。

新修的《公司法》今年无疑是考试的重点内容,想要顺利通过考试的同学务必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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