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观察|网络刷单虚假销售不计税,真实销售未申报定偷税

薛载华话 2024-04-17 09:10:3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安税稽二罚〔2024〕3 号 案件名称 泰安市宏恩堂医药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检查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根据取证资料,情况如下: 1. 网络销售假单问题 你单位所属的宏恩堂大药房旗舰店2021年网上订单销售合计25299058.50元,其中:真实销售金额合计1905916.20元,虚假销售金额合计23393142.30元;2022年网上订单销售合计17268760.77元,其中:真实销售金额合计1449272.83元,虚假销售金额合计15819487.94元。 2. 网络销售部分业务已开票问题 2021年真实销售业务中有部分业务你单位已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开票金额合计467887.54元,其中第二季度开票金额270977.39元,第三季度开票金额196910.15元。剩余部分未计收入、未申报纳税。2022年真实销售业务中有部分业务你单位已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开票金额合计107364.03元,其中第一季度开票金额106968.03元,第三季度开票金额396.00元。剩余部分未计收入、未申报纳税。 3. 经营权使用费问题 2021和2022年你单位将宏恩堂大药房旗舰店的天猫网店经营权授予个人并收取80000元/年的经营权使用费,你单位未计收入、未申报纳税。合同约定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的线上经营权费用,其中:2022年2月收取2021年使用费80000.00元;2022年7月收取2022年使用费40000.00元;2022年8月收取2022年使用费10000.00元;2022年9月收取2022年使用费10000.00元;2022年10月收取2022年使用费10000.00元;2022年11月收取2022年使用费10000.00元。 通过上述检查,发现的问题如下: 1. 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 你单位处以2021年一季度少缴增值税百分之六十的罚款4471.2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56.49元;2021年三季度少缴增值税百分之六十的罚款4450.4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55.77元;2021年四季度少缴增值税百分之六十的罚款6371.21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22.99元;2022年一季度少缴增值税百分之六十的罚款3653.6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27.88元;2021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743.52元;2022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406.29元。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案例来源: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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