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某,死缓!

闽南网 2024-06-28 09:50:31

6月26日,海南高院发布2023-2024年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向全社会彰显海南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涉毒品犯罪分子,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坚定决心,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打造海南“无毒岛”贡献法院力量。

此次共发布5宗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大宗贩卖毒品案、利用毒品实施诈骗案、新型毒品案、代购毒品牟利案、销售含毒品成分饮料案。

目 录

1、邱某某贩卖毒品罪——伙同他人多次非法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判处死缓

2、蔡某甲、周某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他人吸食毒品,并用作弊方式打麻将骗取他人钱财,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和诈骗罪

3、许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贩卖依托咪酯案——“上头电子烟”不是烟而是毒,吸食会上瘾,违法贩卖将获刑

4、王某贩卖毒品案——代购者私自截留毒资从中牟利,构成贩卖毒品罪

5、被告人曾某、黄某犯贩卖毒品案——以明显不合理的方式,贩卖含有毒品成分的饮料的,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例一

邱某某贩卖毒品罪

——伙同他人多次非法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判处死缓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份期间,邱某某伙同邱某2多次共同从广东省购买毒品至海南省予以售卖。2017年2月24日,邱某2(已判刑)与广东上家“小强”联系,商定以6.25万元的价格购买2000粒“开心果”和1500粒“摇头丸”。当晚,邱某2通过ATM机先转款3万元给“小强”,“小强”安排“猪仔”和“老二”与邱某2进行交易。次日,邱某2付清余款后,乘坐王某某(已判刑)的车回到澄迈,将毒品交给邱某某。2017年3月9日,邱某2联系广东上家“小强”购买2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晚邱某2先将3万元定金交给钟某1(已判刑),钟某1将该笔定金存入“小强”指定的钟某2账户。同年3月12日交易,钟某1将一个装有2000克冰毒的黑色袋子交给邱某2,随后邱某2乘坐王某某的车回澄迈,将货交给邱某某,并从其处拿了8万元余款交给钟某1。2017年3月10日,邱某2通过钟某1与广东上家“小强”联系,购买1000 克冰毒和300粒“麻古”,邱某2将货款6.25万元交给钟某1。同年3月11日交易后,邱某2乘坐王某某的车回到澄迈,将货交给邱某某。2017年3月17日,钟某1告诉邱某2有货,让邱某2到海口准备交易。3月18日,邱某2将10万元转到钟某2的账户。3月19日12时,,邱某2与钟某1乘坐王某某的车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碧海大道白沙门公园附近拿毒品。途中,邱某2通过钟某某交给“猪仔”1万元定金余款。邱某2、钟某1回到华信路花园大厦住处被侦查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大量毒品。

2018年10月9日,经邱某2举报邱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2019年6月15日,将邱某某刑事拘留。

裁判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邱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依法报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评析

本案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795.4克、甲基苯丙胺7193克、“开心果”2000粒、“摇头丸”1500 粒、“麻古”300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严惩。其贩卖毒品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公民健康,多次贩卖更是情节恶劣,对其依法判处死缓既是对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表明对这类犯罪绝不姑息纵容。

案例二

蔡某甲、周某诈骗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他人吸食毒品,并用作弊方式打麻将骗取他人钱财,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和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告知被告人周某其购买了1小瓶吃了会让人兴奋的粉末,并向周某提议约网友见面喝茶,欺骗网友吃下粉末,再邀约网友打麻将,并通过相互配合打手势作弊的方式骗取网友的钱财。2021年9月22日13时许,周某约到网友被害人陈某喝茶。喝茶期间,蔡某趁陈某不备,偷偷将事先准备好的粉末倒入陈某的咖啡杯里。蔡某和周某劝陈某喝咖啡,陈某喝了咖啡后,蔡某、周某提议陈某打麻将。随后,蔡某打电话叫朋友吴某(在逃)一起打麻将。打麻将时,蔡某、周某、吴某通过相互配合打手势作弊的方式,骗取陈某11500元。蔡某分得5100元、周某分得3500元、吴某分得2900元。当日,陈某因感觉身体不舒服到澄迈县人民医院检查,其尿样被检测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陈某报案。民警从周某处扣押净重0.29克的粉末,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氮平成分。被告人蔡某案发时系怀孕的妇女。

裁判结果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周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蔡某、周某表示不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评析

本案两名被告人事前通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被害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又在打麻将过程中,使用相互配合打手势作弊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和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并从严惩处。人民法院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增强毒品防范意识,不随便食用陌生人的食品及饮料,如食用后感觉身体不适,请立即报警并就医。

案例三

许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贩卖依托咪酯案

——“上头电子烟”不是烟而是毒,吸食会上瘾,违法贩卖将获刑

基本案情

一、2023年10月9日,符某某微信联系王某某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油,王某某便通过微信联系吴某某购买,吴某某告知700元一个。王某某向吴某某支付了700元。随后,吴某某到海口市龙华区某公寓,支付给许某某550元购买了一个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油。吴某某回到海口市琼山区某公寓将上述上头电子烟油交给王某某。当天晚上,王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将上述电子烟贩卖给符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许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贩卖的电子烟油净重0.883克。

二、2023年10月9日晚上,吴某某联系许某某购买三个电子烟油,吴某某到海口市琼山区某公寓向许某某支付1500元购买三个电子烟油。

经鉴定,许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贩卖的电子烟油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结果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常被吸毒人员利用电子烟吸食。吸食依托咪酯后会产生眩晕、神志不清、站立不稳、昏迷等类似醉酒状态;大量吸食会出现脾气暴躁、生活懒散等影响人的情绪、思维和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同时也极易引起呼吸暂停、窒息等情况;一旦长期滥用、大剂量吸食,会对肾上腺皮质功能、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肝脏功能等造成有害影响,则极易导致死亡。鉴于依托咪脂被滥用的严峻形势,自2023年10月1日起,国家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进行管控,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按照涉毒违法犯罪处理。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加大对制造、走私、贩卖、运输依托咪酯及容留他人吸食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有效遏制涉新型毒品违法犯罪。

案例四

王某贩卖毒品案

——代购者私自截留毒资从中牟利,构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6日,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王某600元用于购买冰毒,王某向王某乙购买500元的冰毒交给王某甲,从中赚取100元。2022年3月9日,王某甲再次用微信转账600元给王某用于购买冰毒,王某用500元向微信名为“海霞”的男子转账购买冰毒并交给王某甲,王某从中赚取了100元。

裁判结果

临高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者通过在交通、食宿等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方式从中牟利的,属于变相加价。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在代购毒品从中牟利的案件中,被告人不仅帮助托购者购买毒品,还帮助毒贩销售毒品,加剧了毒品向社会的扩散与流转,促成了吸毒者与贩毒者的成功交易,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罚可罚性,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例五

被告人曾某、黄某犯贩卖毒品案

——以明显不合理的方式,贩卖含有毒品成分的饮料的,构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9日1时许,曾某在广东省深圳市以每箱500元的价格向黄某购买6箱共计120瓶含咖啡因成分的液体状毒品饮料放置于汽车后备箱,运送至海南省三亚市开拓该款液体状毒品饮料的市场。到达海南省三亚市后,曾某多次在酒店、酒吧向人推销该液体状毒品饮料,并介绍该液体状毒品饮料具有提神、亢奋作用。接群众举报,公安干警抓获曾某、黄某等人,共缴获未开封的液体状毒品饮料41瓶(共净重12167.3克;经鉴定,均含有咖啡因成分)。

裁判结果

城郊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液体状毒品饮料的咖啡因含量超出市场上正规的添加有咖啡因的饮料;且该饮料并不在市场上公开出售,而是采取私下联系,现金进货、微信分销送货及付款的方式销售,此涉案液体状毒品饮料的进货、销售渠道及售价都不正规。因此,本案中曾某、黄某购买未经国家许可使用咖啡因生产的饮料,通过非法渠道出售给吸毒人群,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来源:海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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