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大妈”又双叒立功:举报涉出租房屋违法违规问题获奖励

西城大妈 2024-09-03 16:19:45

近期,德外派出所深入开展“捍卫·2024春夏平安行动”,依托群防群控力量优势,持续加大辖区违法出租房屋清理整治和隐患排查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多名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房屋出租人。

在此次整治活动中,德胜街道充分发动社区“西城大妈”的作用,及时准确地锁定了有不稳定因素的出租房屋,协助德外派出所及时、有效、精准出击,快速打击违法出租房屋。对违法出租房线索举报者实行快奖重奖,全力营造“房安全、人安居”的社会治安环境。

01案例一

8月16日,德外派出所新康社区某单位保安员反映,发现某出租房新入住多人,随后社区民警组织流管员开展夜查走访,经查证,房屋管理人杜某将房屋委托给中介朱某某进行出租,中介朱某某将该房屋出租给四人,却只登记一人信息,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贾某等三人身份信息,德外派出所依法对中介朱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02案例二

德外派出所接到马甸社区群防群治力量反映,小区内某处出租房内有陌生人员出入。随后社区民警组织流管员开展走访,查实该房屋出租人王某在房屋出租期间,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德外派出所依法对出租人王某予以行政处罚,并向提供有效线索的“西城大妈”予以奖励。

03案例三

德外派出所接到马甸社区群防群治力量反映,小区某处出租房来了陌生人。社区民警立即上门核查,经核实房屋出租人许某在房屋出租期间,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德外派出所依法对出租人许某予以行政处罚,并向提供有效线索的“西城大妈”予以奖励。

警方提示

请广大出租房主、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认真履责,合法出租房屋,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同时,呼吁广大市民群众对工作、生活中发现的不按照规定登记信息、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等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公安机关将在核实后对线索提供者予以奖励,并对个人信息依法严格保密,警民联手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德胜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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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大妈

简介:北京市西城区平安志愿者西城大妈官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