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代购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常见问题分析

刑事律师梁栩境 2024-08-18 23:35:36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笔者近年来办理了多起涉及淘宝代购走私的相关案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不同类型的角色以及人员在具体行为中罪责存在不同之处,同时由于淘宝代购所包含的产业链条较为复杂,其不仅涉及到淘宝店的经营人员,同时也包括进出口物流环节的各个角色等。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笔者会先行基于案件的特殊性,考虑其关键辩护方向,同时结合当事人、单位在其中所从事的相关业务,起到的作用,定位其责任。然而随着进出口及电商业务的更新转变,现阶段代购除了传统可能涉及一般贸易走私犯罪外,还会因模式不同可能存在如跨境电商走私、水客走私等问题。

以往笔者所处理的淘宝代购走私案环节相对单一,一般均是相关货物经一般贸易进口后在淘宝店铺进行销售,其具体的涉及走私犯罪环节发生在前段;而现阶段笔者所处理的相关案件,除了包含上述部分外,还存在如淘宝店铺涉及到进口环节部分的情况,故更为复杂。现笔者根据以往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以及近期接受的相关新案及咨询情况进行分析,简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能面临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淘宝经营者可能涉及的走私角色

如前所述笔者提到淘宝的经营者涉及的环节可能较多,具体可能有如下几个情况:

首先,走私行为的末端的货物、物品收购者、销售者。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往淘宝从业人员若涉及走私犯罪,常见的情形便系在明知相关货物源于走私的情况下进行收购。对于货物的收购人员而言,若所涉货物量较大,且并无相关证据显示自身对走私行为的反对,则有较大可能构成犯罪。

其次,走私行为的末端货主。

货主即是进出口环节的实际购货人。近年来淘宝经营者作为货主除了上述的购私人外,一般表现为如下两种情况:一种表现系跨境电商物品的购买者,即通过跨境电商的方式小额或大额购入物品,随后在店铺中销售,由于跨境电商运营模式的前提系个人自用,因此若以此模式进行销售货物,本身便存在一定的风险;另一种系绕关走私的物品终端,即行为人通过与相关水客团伙合作,将物品通过人肉的模式带进境内,此类行为常见于涉及奢侈包或手表的走私案件中。

最后,进出口环节的共谋人员。

对于淘宝经营者而言最为严重的情况即是进出口环节的共谋人员,也就是不仅涉及物品入境后的销售,同时也参与货物进口的策划行为。几年前广东珠海有一涉及日韩时装的走私犯罪案件,该案中经营者便系同时处理货物购买、进口、销售等多方面的环节。

在了解上述几类情况后,笔者随后将基于淘宝店主的相关角色、定位,并结合具体的走私犯罪模式进行说明。

二、淘宝经营者可能涉及的走私模式

走私犯罪的具体模式较多,在于淘宝经营结合后所衍生的情形亦较为复杂,笔者在办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先后处理过如一般贸易、跨境电商、水客等不同方面的情况,而在其中每一类型均有其特殊性,经营者所处理的业务及内容各异,所产生的责任各有不同。

一般贸易走私案。此类案件即前文提到的淘宝经营者作为购私人而涉嫌犯罪的情况,针对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应着重考虑经营者的主观故意以及所销售商品的价格情况。对于主观上并不存在走私犯罪的故意,而是在不知情下购入走私物品进行销售的情况,应与一般走私犯罪进行区分;同时需分析商品的销售价格,若价格与正常货物类似,则从行为角度出发分析可得出行为人并无走私的故意。

跨境电商走私案。此类案件为现阶段的较为常见的情况,即行为人将淘宝与跨境电商二者进行结合从而销售境外商品。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关键问题不在于商品的销售而在客户身份信息,考虑到跨境电商走私案的核心在于使用相关人员的免税额度,故案件的核心在于进行跨境电商进口时有无提供身份信息以及其使用情况。举个例,若经营者销售商品但并未要求购买者提供身份信息,随后购买者亦未自行申报,则此时进口的商品可能存在问题,甚至有走私的可能。

水客走私案。如前所述此类案件主要涉及奢侈品,具体的项目包括包以及手表,在办理案件时应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一是物品购买后入境渠道的决策;二是物品入境渠道的安排。笔者所经办的淘宝经营者案件中,有自行购买、联系水客团伙,亦有只是联系入境渠道但并未组织货源的,因此此类走私案件对于经营者而言可能产生的刑罚系最为难以把握的,相关人员应根据参与程度不同选择合适自身的辩护路径。

三、淘宝经营者可能关注的几个核心问题

以下三个问题系笔者办理此类案件时常会考虑的情况,相信亦是所有类似案件均会关注的问题。

首先,单位犯罪问题。以数额特别巨大为例,若个人犯罪其标准系250万元,若单位犯罪则会翻倍为500万元。故在特定数额情况下,能够确认单位犯罪的情况,则对于当事人而言其所面临的刑期可以降为3到10年之间。淘宝经营者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关键,在于其店铺的注册信息,笔者发现若是成立较晚的淘宝店均会有相关单位注册信息,故若能够确定经营收入归店铺并用于店铺日常经营,一般能够认定为单位犯罪。

其次,从犯问题。此问题相对而言更为复杂,除了需要考虑店铺的经营情况,同时还应结合店铺实际控制人与其他环节人员分工的问题。在笔者处理的案件中,若并未涉及到进出口贸易的关键环节,如跨境电商中并未盗用他人身份信息或是水客走私中无确定渠道决策的情况,则意味着核心环节经营者未参与,可提出相关从犯情节的辩护意见。同时从犯问题还要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如物品价格,所得利润等。

最后,犯罪数额问题。淘宝店铺由于存在相关交易记录,故能够通过数据的调去获取销售情况,但应注意所销售的数据并不当然能够作为走私犯罪数额的依据,具体还应排除如下情况。如对于所销售的物品并非来源于境外而系境内购买,此时则不应作为走私数额纳入偷逃税款中;再如走私项目应系由境外购买的单据、走私入境的证据以及销售记录三者统一,才能被确认,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存在问题均系刑事法律上存疑的情形,应予在数额中排除。

以上系笔者认为的涉及淘宝店走私案件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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