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学生在校园摔伤,能让保险公司赔偿吗?

河南法制报 2024-07-31 13:30:25

身边的事儿

武某系某学校的寄宿学生。2023年1月9日,武某上学期间,在校园内的台阶上不慎摔倒,导致腿部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后武某父母与某学校就经济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南召县法院起诉,要求某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将承保该校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其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南召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上学期间不慎摔倒受伤,该事件暴露出学校场地存在不安全因素。被告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应当提供安全的教学环境和设施。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学校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某保险公司应在校方责任险限额内代替被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武某4.2万余元。各方当事人皆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应承担起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教育管理和行为安全保障等责任。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的职责,确保其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定。

中小学生大都是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知性差,自我保护能力弱,因此,学校等教育机构要重视学生的日常安全,加强安全教育,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家长也要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要做到家校联手,共同护航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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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制报 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张振丽 编辑:程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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