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重现江湖!一基金经理“老鼠仓”获利1500余万元

理财周刊 2024-08-27 16:39:35

近日,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正式发布了一则针对基金行业内“老鼠仓”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公告。公告指出,涉案人员因利用其作为基金经理的职务便利,进行内幕交易,非法获利高达1566.26万元。为此,监管机构不仅全额没收了其违法所得,还额外处以等额罚款,总计金额高达3132.52万元,同时对其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什么是“老鼠仓”?

老鼠仓是一种营私舞弊,损公肥私的腐败行径,具体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

基金经理等人用自有资金买入股票后,用他人资金(如自己控制的机构资金,证券投资基金资金)拉高相应股票价格后,通过出售个人所购买的股票进行盈利的行为。该名称取自谚语:硕鼠硕鼠,无食我黍,故名老鼠仓。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而且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尤其是对于那些依赖公有资金进行操作的机构,如券商,可能会导致重大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包括老鼠仓在内的违规行为有明确涉及,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经过调查,张某在其任职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了关于A基金的投资决策、交易对象及具体交易时间等敏感且未公开的信息。随后,他指示其配偶刘某,通过名为“闫某”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在长达近四年的时间内,“闫某”的广发证券账户频繁操作,涉及沪深两市共计656只股票的买卖,其中与A基金投资策略高度一致的买入股票达到了393只,占比接近六成(59.91%)。这些趋同买入的股票交易总额高达6.66亿元,占该账户同期买入总金额的59.80%,并从中非法获利1566.26万元。

上海证监局认为,张某作为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所得金额大,违法情节较为严重。而经过多方信息显示,这位胆大包天的张某,与华安基金此前突然离职的基金经理张亮疑似存在重合。

姓氏、任职、离职日期均吻合!

处罚信息显示:张某,男,198X年X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静安区。自2018年10月31日起,张某担任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管理的A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A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等工作。2022年8月5日,张某卸任A基金的基金经理并从公司离职。

根据公开信息,张亮自2018年10月31日起担任华安国企改革基金的基金经理,直至2022年8月5日离职。

从此处看来,姓氏、任职、离职日期均吻合!

早在2022年7月,业界就开始流传关于“华安基金经理张亮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华安品质甄选基金经理,相关新基金暂停销售,并提示近两天下单的客户撤单”消息。随后,华安品质甄选基金的募集工作被提前终止,并紧急增聘了新的基金经理。8月公告显示,张亮因“个人原因”卸任所有产品,且不再转任该公司其他工作岗位。这意味着他正式从华安基金离职。

当时,市场对于张亮离职的“个人原因”,就出现了众多猜测和质疑。一位优秀的基金经理在产品发行期间出现各种变故并最终离职,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罚单中的张某又到底是不是张亮?可能很快就会水落石出。

如何监管防范“老鼠仓”?

严格来说,“老鼠仓”现象深刻触及了金融行业的廉洁性与职业操守的底线。在充满挑战与机遇并存的金融领域,尤其是高风险高收益的环境下,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利用岗位赋予的特权谋取私利,是绝不容许的行为。

因此,打击“老鼠仓”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纯净与秩序,是行业内外共同的责任与期待,具体而言应该做到:

1.完善法律法规与处罚机制:明确界定“老鼠仓”行为,设定严厉处罚标准,提高违法成本,确保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2.强化内部控制与监管:基金公司需构建完善的治理结构和监控体系,加强内部管理;监管部门应严格执法,对“老鼠仓”行为实施市场禁入并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追究公司连带责任,严惩违规机构。

3.提升投资者保护与疏导机制:加强市场监管,提高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有效性;探索建立合理的疏导机制,如允许合规的股票交易申报与备案审查制度,促进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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