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二章为衡平保证关系当事人利益之必要性的探讨。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既可能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亦可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
论无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保证担保的范围;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