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女儿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到底因为啥?

经典案例解说 2024-05-06 23:20:30

赵大娘与钱大爷系再婚夫妻二人已结婚近20年,且没有再生育子女后钱大爷因病死亡。

钱大爷名下有一套房产,现法定继承人赵大娘想继承这套房产。但是钱大爷与赵大娘再婚之前还有过一段婚姻,并生育了一女儿小钱。按照法律规定,小钱也应该是法定继承人。钱大爷去世后,小钱不同意赵大娘继承其父亲的房产,并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得自己应得的份额,赵大娘遂将小钱诉至河北区法院。

河北区法院民三庭法官 吴凤侠说:“在小钱不到两岁的时候,父亲就和小钱的生母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小钱跟钱大爷没有任何来往,也没有寻找过钱大爷,更谈不上赡养钱大爷。而钱大爷属于特殊人群,他患有轻度精神残疾,需要人长期照顾。近20年来,钱大爷的生活及多次精神疾病复发住院,均由赵大娘照顾和陪护,其对钱大爷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

法庭上,小钱辩称自己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得自己应得财产份额,但是她从主观上没有想过寻找她的父亲,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客观上也没有任何行动。

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赵大娘的诉讼请求判决钱大爷的所有遗产,全部由赵大娘继承。

1、未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还能否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若未尽赡养义务是有可能不能继承遗产的。

2、为什么遗产小钱一点儿也分不到?

父母离婚,子女对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成年后同样应当尽赡养义务。小钱知晓自己有亲生父亲的情况,主观上没有尽赡养义务的愿望,客观上也未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寻找其亲生父亲,亦未在经济、劳务和精神陪伴等方面对钱大爷尽赡养义务。虽然钱小某称其生活困难,但赡养不止体现在经济上帮助,精神陪伴、劳务付出等,都是尽赡养义务的体现。所以,即使是亲生子女,在未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依然有可能被剥夺继承权。反观赵大娘在钱大爷的生活及多次精神疾病复发住院时,均由赵大娘照顾和陪护,其对钱大爷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

3、遗产分割具体的流程是什么?

这里我们谈到法院在审理继承纠纷时的审理思路。1是确认被继承人。即确定继承案件中的“死者”,一般依靠死亡证明等材料可以确定,这是诉讼中比较简单的第一流程。2是确定继承人。这里所指的继承人,是按照法律规定理论上应该有继承权的人,有继承权的人最终能否拿到遗产还要经过法院审理。简单来说,有可能法院要求将某某列为继承案件的被告,但最后判决中被告没有拿到任何遗产。有继承权的人,主要判断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3是确定遗产范围。遗产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4是继承方式。确定遗产继承方式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这一点核心是判断案件是否存在有效遗嘱,如果存在有效遗嘱,遗嘱中列明的财产就归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所有,没有有效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人,所有合法继承人按照比例平均分割。5是确定是否存在其他应该遗产分割的因素。以下情形中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以下情形中被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以下情形中被继承人少分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6是确定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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